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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探课”① 有价的家务劳动

编者按:中欧法学院是一所高度国际化的法学院,其立院之本是办好中国的法学教育,为中国的法学教育探索路径,为国家培养涉外法治人才。中欧法学院推出中欧“探课”系列,展现学院中国法课程中的师生风采。

一直以来,家务劳动自身价值在各种话语场域中处于隐形状态。从封建社会“三从四德”对女性劳动与生活方式的附属性框定,到近现代“独立女性”文化建构对家庭主妇群体形象刻画的主体性贬抑,仿佛“家务劳动”天然地与“女性”和“无价值”捆绑在一起。这在激励更多女性走出家庭生活一隅天地,解脱母职羁绊,探寻自我实现的多种可能的同时,却也遮蔽了摆脱历史偏见,发掘家务劳动自身价值的进路。在中欧法学院的“法社会学:女性主义法学”课堂上,郑永流教授带领同学们对这一问题进行交流,试图利用文化女性主义的理论体系为家务劳动的价值揭示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同学们在阅读文献,听取专题汇报后,纷纷表示文化女性主义所主张的关怀伦理价值是为家务劳动赋值的有力支撑。

图1:中欧法学院“法社会学:女性主义法学”课堂

文化女性主义对家务劳动的重估

著名文化女性主义学者卡罗尔· 吉利根在《不同的声音:心理学理论与妇女发展》一书中提出这样一种观点:即在固有男性主导的道德伦理学体系中,崇尚规则,强调权利的公平伦理价值被过度吹捧,而着眼关系,重视责任的关怀伦理则被视为道德水平发展不完全阶段的表现。而吉利根创见性地为关怀伦理进行价值重估,澄清了这种女性体验创造的道德伦理价值,它不仅解决了许多道德困境难题,也为人类的联系提供了非等级秩序化的视角。当人们转变为关怀伦理视角后,道德判断的作出便着眼于关系之中,偏重于责任承担之上,可以把不平等的秩序变成相互联系的结构,从而形成一个道德秩序更加进步的社会。与此同时,吉利根也强调这种关怀伦理的价值不应局限为一种标签化的优越女性气质,而应该在整个社会都得到普遍肯定。

关怀伦理的发展使得照护性劳动的道德价值受到极大肯定,为家务劳动的价值重估提供了哲学基础。一方面,家务劳动不再因难以进入市场经济体系确定其经济价值而被边缘化。家务劳动所根植的家庭私领域天然地缺乏与市场经济的互动,这也是使得家务劳动被认为是毫无效益的深层次原因,其价值总是以个人学识能力的搁置,发展机会的牺牲来反向定义的。而关怀伦理鼓励“维系关系,承担责任”的主张正向定义了家务劳动的照护道德价值。另一方面,家务劳动不再和女性产生必然关联。基于关怀伦理的考虑,其作为一种可以普世化的道德发展模式,注重关系与责任的男性也将不复以往受到“男子气概缺失”的否定性评价,积极参与家务劳动的男性也被视为具有优秀道德品质的代表。

目前,在女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层面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进行了肯定,主要分为“私对私”模式和“公对私”模式。

家务劳动的赋值

一、“私对私”模式对家务劳动赋值

中国法是在私领域为家务劳动赋值的典型。《民法典》第1088条即为家务劳动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1此条比起它的前身《婚姻法》第40条2更加进步,将适用范围从分别财产制扩张到了共同财产制。在分别财产制中,收益归各自所有,承担更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无从分享配偶的财产收益,当然值得补偿;但在共同财产制下,这一解释就会受到挑战——因为付出较多劳动的一方已经通过共同财产制分享了另一方的财产收益。

立法者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于共同财产制,实际上是认可了家务劳动中抽象劳动价值的减损,而这一进步正得益于文化女性主义法学的发展。抽象价值的减损,即参与家务劳动的一方因家务而遭受的机会成本和人力资本的减损。文化女性主义的发展,大大提高了社会对于关怀领域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隐藏于家务劳动具体价值表象下的抽象价值减损。

然而,这一制度真的能如预想一样,拯救千万“全职主妇”或“全职主夫”于水火之中吗?离婚经济补偿有当事人离婚协议约定,和起诉时法官酌定两种方式,两种方式下数额有区别吗?截至本稿完成时,裁判文书网已经有72篇文书使用了这一条款,在排除掉和其他财产一并计算的5个案件后,56篇文书中,共有23篇(41%)未被支持(原因如图2,有重复原因),得到支持的33个案件中,酌定补偿和约定补偿各为18和15个(图3)。值得注意的是,酌定补偿案件中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主要集中在5-20万,法院判决的数额则集中在1万-5万元,大部分的案件中法院都给当事人的请求数额“打了骨折”(只支持了20%~50%);在约定补偿的案件中,情况则截然不同,所有法官毫无例外地支持了当事人依据离婚协议的全部请求,且请求数额从5万到100万不等,中间值集中在10-20万。

通过案例大数据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约定补偿的数额是远高于法院酌定补偿的数额的,可见法官酌定的数额与家务劳动本身价值的联系并不大:照顾残疾丈夫十余年的妻子得到的酌定补偿是5千元3,而结婚三年即离婚的年轻夫妻的离婚协议约定补偿是100万元4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所设想的功能,只在酌定这一种形式之中得到了不完全的体现。而其补偿数额恰如“补偿”其名,并不能起到填平损害的作用,更多的时候只是一种对为数不多的夫妻财产的倾斜性分配。只要家务劳动一日还被局限在私领域进行救济,那么家庭内部的经济资源就永远不可能真正补偿家务劳动的价值。是否可以将家务劳动从家庭的私领域中解放出来,放在公领域中进行补偿呢?

  
图2                                                                                         图3

二、“公对私”模式对家务劳动赋值

将家务劳动放置在公领域的方式目前没有直接的立法例支撑,但理论界有两种较为流行的设想,分别是家务劳动市场化和国家保障化,其优缺点如表所示。


优点

缺点

1. 家务劳动市场化

将家庭内部劳动转化为市场上的劳动,用市场供需关系为家务劳动赋值

导致为较高经济阶层的女性对较低阶层女性的压榨

2. 家务劳动国家保障化

如果家务劳动要由外部支付,且承认支付者对于劳动有一定支配权,则国家是最合适的支配者

国家难以支付这笔高工资,不排除向已婚男人征税再分配给妻子的可能(家庭收入并未增长)

实际上这两种设想的缺点远不止如此。无论是哪一种方式,公领域对于家务劳动补偿都是以高质量的国家福利制度和公法保障为支撑的。这也说明了,女性主义本身对于家务劳动问题的影响很难说是决定性的,家务劳动的赋值之路仍然任重道远。

女性主义思潮影响下的社会变革,动力其实并不总来自女性主义自身。正如19世纪的妇女参政运动离不开经济地位,20世纪的堕胎权利之争离不开身体政治,21世纪的家务劳动赋值也不是女性主义的单人舞。经济与政治是女性主义的双桨,而法律则为女性主义添上翅膀。法律与女性主义各自的局限与拓展,在越来越广的实践视阈中,交织激荡出不同的色彩,启迪着社会学和法学人。


1《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3(2023)京01民终813号:本案中,刘某1因肢体残疾无法独立生活,刘某2对其照顾长达十年,在此期间刘某2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刘某1应当给予补偿,但是考虑到刘某1的支付能力,法院酌情判定刘某1支付补偿款5000元。
        4(2021)赣10民终1726号,丈夫后悔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法院认为1088条只是对夫妻一方应当获得离婚补偿金情形的明确规定,并不能据此排除夫妻一方获得离婚补偿的其他条件。丈夫的行为是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图文:陈芷君、张瑞瑜 2022级双硕士

责任编辑:马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