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昕,就职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及德国汉堡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 文书名称
BETA股份公司与天津鲁冶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号
(2019)津民终90号
●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承办人
张昕
● 案件类型
民事
承办人简介

张昕,男,1984年6月出生,湖南常德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与欧洲法双硕士学位,现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办理了多起涉外商事海事典型案件。其中,“招商局物流”案被评为2017年全国海事十大典型案例、“柏域斯”“BETA”等案上升为天津法院参考性案例或者天津法院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件。参与制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诉讼域外证据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南》《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指南》《天津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天津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多部规范性文件。自2014年以来参与的天津法院重点调研或者专项调研课题七年来六次获评优秀。喜爱骑车、散步、划船及中外一切古旧的东西。
裁判要旨
1.审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案涉争议中属于公约范围而公约未明确规定、亦无法按照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的相关事项,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即一国国内法律来解决。在此情形,如双方当事人明确选择适用我国国内法律,应以我国国内法律作为前述公约未规定事项的准据法。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八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合同条款”进行的解释。在采取该条第(2)款“客观标准”解释合同条款时,应结合当事人实际使用文字的含义、上下文脉络、商业合理性等因素,并应适当考虑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予以综合考量,以确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
3.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该公约第三部分“货物销售”另有明文规定外,当事人按照该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知均采取发送生效原则而非到达生效原则。据此,当事人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另一方当事人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的宣告合同无效通知,发送即为生效。
本裁判文书具有以下特色:
本案系“一带一路”典型案件,关键问题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解释与适用。对此,承办人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要求,充分吸取学理、参照“蒂森克虏伯”案等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精心制作了本案裁判文书。
一是明确规则。裁判文书阐释了公约与作为准据法的国内法的关系,并准确运用公约规定的解释原则对当事人行为进行了解释,还明确了公约下宣告合同无效的行使方式,有助于促进涉公约案件裁判尺度统一。
二是逻辑严密。裁判文书在确定公约与国内法关系的前提下,围绕涉案钢材买卖合同违约方的认定、违约责任的大小两大争议焦点展开论述。在违约方认定中,分别从BETA公司、鲁冶公司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角度入手,全面运用公约对BETA公司支付预付款晚于《合同》约定日期、BETA公司未再支付与《补充协议》增加总价款对应的预付款、鲁冶公司不交付货物行为等行为予以评判,并论述了公约下合同无效的行使方式。在违约责任的大小认定中,则基于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运用我国国内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对鲁冶公司的违约责任予以确定。层层递进,环环相扣。
三是说理透彻。裁判文书对于公约下根本违约的认定,结合公约第二十五条及买方义务、卖方义务相关条文、本案事实予以阐释,明确指出除特定情形外(如鲁冶公司依照公约相关规定为BETA公司确定宽限付款日期,而BETA公司在该宽限付款日期结束以前依然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或声明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外),买方实际付款晚于约定日期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对于涉案钢材买卖合同预付款是否应按《补充协议》增加总价款予以相应增加,全面运用公约第八条规定的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原则,综合运用当事人实际使用文字的含义、上下文脉络、商业合理性等标准对合同予以解释,论证较为有力,结论令人信服。
总之,本裁判文书要素齐备、结构完整,条例清晰,用语严谨,属于较为优秀的裁判文书。
该如何写好一篇裁判文书呢
关于如何写好裁判文书,有一些心得想跟大家分享一下。
第一个心得:裁判文书是一个案件审判流程全程的载体,它一定要反映关键的流程、关键的事件。
以我的BETA案的裁判文书做例子,关于电子邮件的认证问题,这是上诉人上述的主要理由之一。而邮件的认证,也确实涉及到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而且我们在审理过程中,确实对于电子邮件的真实性,通过组织当事人上网演示的方式予以了核验,那么这就属于一个关键的事实,因此我们在裁判文书中做以注明,这样也能使读者一目了然的了解到案件审理的一些重要的节点。
第二个心得:严谨,是裁判文书的灵魂。
这要求我们在写作过程中要努力地做到同样的意思,用同样的法律术语、或同样的句式所表达出来。同时,当我们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到卷宗中的相关的合同文件、一些相关的法律文件的时候,一定要做到相关的用语和句式,原汁原味,实现一个标准化的效果,时刻注重与原始的文本对标对表。
第三个心得:好的裁判文书一定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
在工作生活中要时常的去阅读最高法院之前的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包括最高法院、天津高院的公报,以及你所在法院和所在庭室的公认的写的很好的历史文书,学习前人的智慧,不断地改善自己的写作技巧。
第四个心得:“法院认为”部分的学理一定要坚实,要做到句句有来历。
因此要阅读大量的文献、类案,从中找到最能支持自己观点的相应的学理,或者是类案的裁判要旨,做理论论述坚强的支撑。
最后想说的是,年轻人可能为了写作裁判文书花费了很多的心力,文书作为产品,或者说不仅作为产品,甚至是你的孩子,做出来之后也可能并非每次都能实现你的心愿。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气馁,一次不行再来第二次,第二次不行再来第三次,坚持你的风格,坚持朝你的道路走下去,你一定能够获得你所期待的成果。
本文转自“天津高法”微信公众号。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dDUoToBiGzbR9fAlFGrc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