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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法学院中国法课程教学调(停)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中欧法学院教学中教师调(停)课的管理,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计划的有效实施,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法大发[2013]99号)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教学培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法大发[2013]103号),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教学调(停)课管理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调(停)课是指中国法课程(包括英文讲授中国法课程)教师申请对课程固定安排(课程表)的调整(包括对课程安排中的任课教师、授课时间、授课地点、授课对象其中一项或几项的变更)及因故申请临时调(停)课。

第三条 课程表是执行教学计划的教学运行表之一,由教务办根据教学任务、教师时间安排、学生选课及教室资源情况等统一编排。为保证学生选课权益,课程表一经公布,教师不得再提出修改要求。

第四条 法定节假日,或者因学校重大活动经校长办公会决定停课的,有关课程由教师安排学生课下学习,一般不安排补课。

第五条 教师因公、因事、因病请假,需要临时调(停)课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申请手续。本办法所称“因公”是指因为学校公务(指涉及学校管理工作的重大活动等)或经校长办公会统一安排的其他事务。本办法所称“因事”,是指个人生活中突发或重大事件(主要指主要家庭成员或其他直系亲属发生重大疾病或伤亡等)。

第六条 教师不得因学校安排以外的社会活动申请调(停)课。

第七条 教师调(停)课按以下程序办理:

填写调(停)课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至教务办公室,经学院中方联席院长审批后,报学院教务办备案。

第八条 调(停)课申请表存根属于教学管理重要档案资料,学院教务办必须长期保存。

第九条 调(停)课由教务办教务秘书通知学生及学校教学服务部门。

第九条 教师因特殊原因长期不能正常上课的,应委托其他教师代课。代课须经中方联席院长同意,并由教务办修改相关课表、教师授课档案。

第十条 除突发情况外,教师请假应提前一周办理手续,并在课堂上通知学生。

第十一条 教师应及时补课,补课由教师与学生商定时间或由教务办确定时间地点。教务办负责将补课安排通知教师和学生。教务办通知学校教学服务部门做好教学准备并对补课记录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教学培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法大发[2013]103号)认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中欧法学院教学调停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