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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法学院教学助理管理规程

第一条 总则

1.1 为了更好地发挥教学助理对教学的辅助作用,提高教学质量,结合中欧法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程。

1.2 按照教学的实际需要,每门课可以配备一名教学助理。 

第二条 教学助理的工作职责

• 协助主讲教师进行教学、研究;

• 协助主讲教师搜集有关科目之教材及资料;

• 整理本门课程材料并发送给教务办公室上传至学院网站;

• 负责课前设备准备、材料发放、记录课堂考勤;

• 随堂听课并了解教学情况;

• 辅导研讨课程并答疑解惑;

• 收集学生学习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馈;

• 协助主讲教师批阅课堂作业;

• 其他主讲教师临时交办事项。 

第三条 教学助理的聘任

3.1 教学助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中欧法学院全日制博士或者二年级以上硕士生;

(2)已修读中国法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

(3)曾经修读主讲教师主讲课程或者相关课程并取得较好成绩,掌握课程相关基础知识。

因申请条件限制,申请人数不足的,为了满足教学需求,可适当放宽本规程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3.2 教学助理的选聘采用主讲教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原则。中欧法学院教务办公室在学院网站发布教学助理的岗位选聘通知,申请者填写“中欧法学院教学助理岗位申请表.doc”,并于截止日前发送至指定邮箱。教务办公室将汇总申请材料并通过年级信息群公布每一教学助理岗位申请人数。随后,教务办公室负责将申请材料集中发送给主讲教师,由主讲教师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并决定最终人选。教务办公室负责通知拟聘教学助理。

3.3 一名研究生只能担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助理。 

第四条 教学助理的考核

4.1 中欧法学院负责考核教学助理工作质量,月度考核指标有:

• 工作量;

• 主讲教师评估意见:

主讲教师沟通情况;

课前准备情况;

随堂听课情况;

工作态度。

• 学生评估:

课前准备情况;

随堂听课和课堂秩序维持情况;

课程辅导及答疑情况;

课程通知传达情况。

• 教务办公室评估:

与教务办公室的沟通情况;

工作态度。

教学助理应每月填写一次工作量表,经主讲教师确认后发送至教务办公室。

4.2 受聘教学助理于每门课程结束之后一周内向教务办公室提交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总结报告(中英文均可),根据主讲教师的评估和推荐,学院网站将刊登优秀报告。

4.3 中欧法学院督导教学助理工作。经师生反映不能胜任岗位者,第4.1条考核指标不合格者,学院可以解聘,但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教学助理。 

第五条 教学助理的岗位津贴

教学助理的岗位津贴标准为2000元/门课。 

第六条 附则

6.1 本规程由中欧法学院负责解释。

6.2 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