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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简讯:2025年郑门答辩全员通过

2025年5月16日,2020级博士生叶子豪、2021级博士生孙嘉奇进行了毕业答辩,2023级博士生周洲进行了开题答辩,全部顺利通过。

叶子豪的论文题目为《法律规范性的内在主义阐释》。文章指出,传统的法律规范性研究无法说明行动者的地位,也忽略了法律所处的实践语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其预设了一种外在主义的立场,如道德和事实。为了解决这一困境,有必要提出一种基于内在主义的法律规范性理论。内在主义将法律理由视为内在理由,认为行动理由的成立条件取决于行动者的心理状态,尤其是他们的主观动机集合和实践慎思。法律只有在能够与行动者的既有主观动机集合发生联系,并且通过实践慎思激发行动时,才构成行动理由。在微观层面上,法律理由必须与行动者的心理状态相联系才可能影响人们的实践。法律作为一种公共制度,会通过制裁、无效和价值等方式,与受治者的主观动机集合产生联系,从而激发人们的行动。在宏观层面上,法律需要在特定的历史过程和政治现实等实践中才可能形成规范性的可理解背景。

孙嘉奇的论文题目为《全局式后果主义的司法裁量》。文章提出了一种扎根于实践法哲学的后果主义的司法裁量模式。其总体上以刺激-反映的模式展开。一般来说,可用的要素一般包括规范、政策、道德考量、经济效益、前理解与公共情感。法官不是从某种现行立场出发,而是敏感于情境,根据不同的情境(法律解释、法内续造与整体续造)对不同的要素进行配比,最后达致合乎情理的裁判结果。具体的操作模式是:要素刺激-后果预测-后果评判-作出裁判。法官进行后果预测时需要以默会性的经验法则为基础进行推理,而进行后果评价时则需要结合既有的法秩序与规范体系完成。对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来说,最后得出的结论对原解释结果可能是辩护性的,也可能是补充、修订与取代式的,它们都需要受到实践正确性标准的检验。

周洲的选题为《法律实践者的具身能力对法律规范性的塑造》。研究计划采取一种不同于传统实践哲学的对法律规范性的新理解,即现代实践哲学和实践理论的理解。基于实践法哲学立场,从法律实践者的具身能力的角度讨论法律规范性。研究旨在论证,法律的规范性是在法律实践者通过具身能力解决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不对称关系中得到塑造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不对称关系无法被解决时,有必要基于实践者的具身性对法律进行规范重构。


文字:周洲 2023级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