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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中华法治文明高研院】综述|会通事实与规范的实践智慧——郑永流教授访谈成功举办

2024年12月1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主办的“中华法治文明与国家治理系列讲座”第六讲,暨法学院博士生学术成长计划之“法学研究能力建设”高端讲座第十九讲,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采取学术访谈形式,访谈对象为由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教授郑永流,访谈主题为“会通事实与规范的实践智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王旭教授担任主访谈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泮伟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北京市社科院法治研究所所长张真理研究员、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刘叶深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郑玉双教授担任访谈人。

一、讲座内容

讲座伊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王旭教授发表致辞,对郑永流教授和现场各位老师同学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王旭教授指出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的成立目的与讲座中“会通”二字相合:不仅要促进古今中外的会通,也为思想和制度的会通提供平台。王旭教授强调,本次讲座采用访谈式的活动形式,是一种敞开式的情景化的可流动的对话交流,而不是一次刻板的教学或宣讲。

郑永流教授围绕“会通事实与规范的实践智慧”这一主题,发表了深入浅出的演讲。郑永流教授首先回顾了自己的求学历程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与法律的研究方法的变迁,阐述了自己走上法理学研究道路的原因。

在博士论文阶段,郑永流教授提出了“法律本土化”的论断。在改革开放伊始,中国面临法治资源薄弱的困境,不适宜只用“法律”一元模式来规范中国农村的改革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资源充足,动员能力空前强化,再加之中国社会中的人伦文化浓厚,中国农村的发展更应当采用“法律”“政策““人伦”三元调整模式。

随后,郑永流教授结合访学经历,回顾了自己转向法哲学研究的过程。规范不仅仅是一种刚性的法律规范,“观念”和“思想”也是一种规范。法律是一个定纷止争的学科,需要解决解决问题的方法论体系。在一个制定法国家里,我们不仅在应用的过程中对规范做思维上的理解,也需要对理解进一步进行理论续造。理解的续造回答了“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过往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无论是法律实证主义还是自然法,都是一种抽象的脱离事实的回答。而“续造”的回答是没有脱离法律事实的,是有其合理性的。

郑永流教授强调,在方法论研究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深入到“本体论”层面。方法论解决的是认识论问题,而认识论与本体论是不可分的。在使用的方法的过程当中,不仅要面对既有的认识的问题,同时也要面对本体论的问题。“续造”的过程既包含了对本体论的回答,同时也涉及到了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应该把它汇通起来。在本体论意义上,法律的性质通常是一种存在性的,但是通过对其功能和意义的分析,法律的适用既有的规则的过程,也有续造的过程。

最后,郑永流教授指出法律的规范性蕴含了生成性的特点,而生成性和继承性是相对应的概念。在生成的过程当中,本体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流动的,且有要素都参与这个过程中。以自然科学为例,科研成果的出现不是按照定律和公式得出结论,而是在整个实验过程中,有很多要素参与到其中,人的要素、机器的要素、物质的要素,共同参与的过程产生了规范性。过程中产生的对话、批评、反驳都是一种规范性的判断,在生成的过程中最终才形成的,所以规范性是具有生成性的。

二、交流互动

在精彩演讲之后,讲座进入访谈环节。王旭教授首先感谢了郑永流教授的精彩讲座,他认为郑老师的演讲展现了成熟学者的夫子之道,同时也把学术的脉络和心路历程很清晰地展现出来。随后访谈人与郑永流教授进行了深入的学术交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指出应当指明实践智慧的会通是某一法律与个案事实之间的会通,还是作为抽象的实在法和作为整体的社会之间的会通,还是同时兼容两者之间的会通。

北京市社科院法治研究所张真理研究员认为郑永流教授将法概念分为了三个层面:最抽象的法律理念,是超时代的应然层面;法律规范,是对事实的直接面向;裁判规范,法律最终实现的过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泮伟江教授指出法学方法论或者法律方法论在法律适用上过度膨胀会给法律学带来伤害,其历史使命已经完成。系统论法学和郑永流教授的实践法律观受到了考夫曼的影响,对法律的实质在实体规范上和现实实践中有深厚的欧洲传统式的理解。法律适用中的规范和事实的关系需要从现代性方面去重视。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刘叶深教授回忆了硕士和博士阶段跟随郑永流教授研究法学方法论和法律实证主义的经历。法律中有事实与规范,但谈论更多是规范。但用法律规范去处理相关的问题,相当于戴着脚镣跳舞,因为规范是现成的,即使能改变也是有界限的。如何超越规范,应当在道德哲学上或者伦理学上应该给出回答。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郑玉双教授认为事实和规范是法律人所面对的两个核心,也是一个关键的主题,但是在这之中在两个因素之外,是不是还有其他的出路,是不是一定是需要只是关注这两个要素。价值与规范和事实是不一样,价值是一种更抽象的东西,是一种可以化解规范和事实矛盾的一条出路。

讲座由王旭教授总结。王旭教授强调,郑永流教授的观点思考从一种法学方法论走向实践,体现了一种根本的转向。这个转向对于部门法的研究是很有启发意义的。部门法的体系化的研究最终要回到部门法的本体论,而不是一个问题的具体回答。部门法的研究不只是一种技术意义上的研究,而应当秉持本体论的基本立场。最后,王旭教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华法治高等研究院对郑永流教授在岁末年终带来一场精彩纷呈的思想盛宴表示衷心感谢。


本文转自人民大学中华法治文明高研院微信公众号。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sJi8Gt33GEjMSQ3A3bbF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