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1日上午9:30-11:30,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欧法学院“中欧民商经济法论坛”第五期暨“名家大讲堂”第64讲,在研究生院教学图书综合楼0111会议室成功举办。
本次“名家大讲堂”的主讲人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福华教授,主题为“民事判决的效力体系”。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纪格非教授主持,并邀请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林剑锋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党支部书记兼副所长韩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刘君博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胡思博副教授与谈。与会嘉宾还包括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郭琳佳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史明洲副教授、冯祝恒讲师、刘子赫博士、谢凡博士。本次讲座现场气氛热烈,主讲人的精彩演讲和与谈嘉宾的精妙点评共同呈现了一场学术盛宴。
讲座伊始,主持人纪格非教授对本次讲座的主讲人及各位与谈嘉宾进行介绍并表示热烈欢迎。

在主题演讲环节,王福华教授首先以民事判决的既判力为切入点,对既判力理论体系进行了系统梳理,详细介绍了既判力的作用、既判力的本质、既判力的范围等重要理论命题。其次,就民事判决的遮断效问题,王福华教授以两个司法案例为基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规定,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视角对民事判决遮断效的理论意义进行了介绍。再次,在民事判决的反射效问题上,王福华教授通过详细对比既判力与反射效在抗辩效果、诉讼参加、执行力、效力扩张等方面的区别,展示了民事判决反射效的地位与功能。最后,王福华教授认为预决效存在定位困境与拘束力强度过弱,易于被后诉当事人提出反证而被推翻的问题,应当通过判决理由效力涵盖预决效。

王福华教授的主题演讲结束后,讲座进入与谈阶段。林剑锋教授认为,此次讲座主题具有重大理论意义。他强调,要规范使用民事诉讼法学中的重要术语。预决效力并非现代民事诉讼裁判效力体系的内容,在更多强调权利和程序保障的背景下,并行使用两套术语难免会产生混乱。未来应当用现代以既判力为代表的民事裁判效力理论去替换预决效力。

韩波教授认为,从制度运营者和制度设计者的不同视角看民事诉讼中的人性假设,会存在一定差别。从规范理据的角度考虑,判决效力是实现民事诉讼学理闭环的环节,它应当对接诉权并与其余基本范畴存在映射关系。因此,需要思考如何实现遮断效与反诉权之间的平衡。

刘君博教授指出,《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第1款涉及一事不再理和禁止重复起诉两个方面的问题。对于第247条第3款所规定的“诉讼请求实质性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是应一并适用禁止重复起诉,还是仅适用一事不再理,仍然存在争议。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第247条中的二要件、三要件分别指向禁止重复起诉和一事不再理这两项规范功能。在这一背景下,对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是否要加以调整,也应予以考量。

胡思博副教授认为,在司法实践的诱导下,将预决力放置于判决效力体系中难以自洽。虽然预决效力存在一些问题,但在规范演进的过程中,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也被加以调整,体现了域外原理与中国本土实践的结合。

郭琳佳院长认为,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一事不再理和重复起诉的混淆使用,在实务工作中应当厘清关键术语的内涵及外延,避免误用。

交流环节结束后,主持人纪格非教授再次感谢王福华教授为师生带来的这场学术盛宴,同时也对各位与会嘉宾表示感谢。韩波教授为王福华教授颁发“名家大讲堂”第64讲纪念证书。


讲座最后,与会嘉宾同王福华教授合影留念。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落幕。
图文来源: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编辑:新媒体工作室 侯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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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微信公众号。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nIoy1pc_YdwQst-OoIFj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