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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官微】“中欧公法论坛”第四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结构”顺利举行

2024年3月22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欧法学院联合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承办的“中欧公法论坛”第四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结构”在图书综合楼一层会议室顺利举行。

本次论坛的主讲嘉宾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朱芒教授。参与本次论坛的嘉宾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天华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卢超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陈越峰教授,以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刘飞教授、赵鹏教授、成协中教授、赵宏教授、胡斌副教授、张冬阳博士。此外,还有来自北京高校的数十名研究生参与了本次论坛。


论坛由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成协中教授主持。成协中教授向莅临本次论坛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和感谢,并介绍了朱芒教授致力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研究的学术关怀和贡献。为了更好地开展学术交流和研讨,特邀请各位专家学者齐聚法大。


论坛首先由朱芒教授主讲发言。朱芒教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讲述了自己论文的研究背景,并提出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依据”法规范与“依据”规范性文件中的“依据 ”还存在讨论的空间。接着,朱芒教授从被诉行政行为与规范性文件的关系以及规范性文件与法规范的关系两个角度出发,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作用方式分为间接依据与直接依据,并分别结合案例进行了详细分析。最后,朱芒教授就“依据”的定位及合法性构成做了总结。


成协中教授对朱芒教授的发言进行了概括与总结,并提出了两点疑惑。一是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是否是研究规范性文件的适合素材,二是“依据”法规范与“依据”规范性文件的两个“依据”本身就存在规范与价值的差异,是否会对后续的讨论造成影响。

在与谈阶段,沈岿教授则对朱芒教授的研究方法与问题意识进行评述,认为朱芒教授在法规范的替代性规范、内外区别型规范体系的提出等方面有独特的贡献,并提出解释规范和法规范替代性规范的效力是否存在本质区别等疑问。


王天华教授对文章提出新概念的必要性提出了自己的质疑。赵鹏教授则聚焦“法化”问题,认为可以将食品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纳入行政法的统摄之下,但是对于如何纳入行政法的规范框架这一问题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


赵宏教授表示,法规范之间内外的结构很具有启发性,并对标题中“功能结构”的表述提出疑问,以及表达了对朱芒教授进一步研究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及其“法化”标准的期待。胡斌副教授谈了自己的一些感想,并对解释性适用和替代性适用的区分标准以及替代性适用存在的原因提出疑问。


张冬阳博士认为朱芒教授从实体法而非诉讼法的角度进行的研究非常具有挑战性,并介绍了德国相关规定以及个人合规审计的征求意见稿,认为目前存在规范性文件对某些标准过度吸收的问题。


卢超研究员认为典型案例与研究主题之间的逻辑关系是难以回避的问题,并认为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是出于政策架构还是规则指引的目的还需要进一步探讨。陈越峰教授对老师们的发言进行总结并表示认同,认为在规范性文件越来越发挥真正调整作用的今天,法律原则如何形成结构性秩序,值得关注和进一步研究。


随后,朱芒教授对各位学者的意见,分别进行了回应,并在问答环节中针对在座同学提出的观点和疑惑进行了回答。


在论坛最后,成协中教授进行了总结,认为这次的学术讨论体现了公法学者对于法规范认真钻研的态度,各位老师的规范价值分析方法值得同学们的学习,并提出这次的主题还存在很广阔的探索空间,最后表示期待各位师友继续关注后续的中欧公法论坛活动。

“中欧公法论坛”第四期活动在老师和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本文转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文章来源:“中欧公法论坛”第四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结构”顺利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