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6月2日,中欧法学院北京选修课涉外法律实务前沿讲座第六讲成功举办。此次讲座由来自知名外所高伟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Richard Blewett和资深顾问Milena Robotham担任主讲人,中欧法学院欧方执行院长Monty Silley担任主持人。讲座主题为欧盟竞争法的最新发展”。中欧法学院合伙人办公室Griselda Qosja亦出席本次讲座。
本此讲座内容包括欧盟竞争法概述、政策要点、合并控制的最新发展、《欧盟运行条约》第101和102条的实施趋势四部分。
首先,Richard Blewett先生简要介绍了欧盟竞争法的三大支柱,它们分别是限制竞争协议(Anti-competitive agreements)(《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Abuse of dominance)(《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和限制竞争合并(Anti-competitive mergers)(《欧盟合并控制条例》)。
然后,Milena Robotham女士和Richard Blewett先生指出了欧盟竞争法的三大政策要点:一是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发布《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 Market Act)草案,旨在加强对“守门人”(gatekeepers)的事前监管。一旦草案通过,“守门人”将必须遵守特定义务,包括通知拟定合并、数据区分和利用、互操作性要求和禁止自我优待等。二是《欧洲绿色协议》(European Green Deal,“EGD”)与竞争规则间的关系。欧委会目前正评估现行竞争规则(例如横向豁免、纵向豁免、效率抗辩等)适用方式的有效性,以确保它们能应对绿色挑战。但总的来说,与EGD有关的竞争政策不会发生大的变动。三是英国脱欧后双方关于竞争事务的合作问题。一方面,《欧盟-英国贸易合作协定》(EU-UK Trade and Cooperation Agreement)的签订为双方在竞争事务上的合作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欧盟的部分竞争规则将继续适用于英国企业。
接着,Richard Blewett先生详细介绍了欧盟合并控制的最新发展。第一,如何规制扼杀型并购。欧委会鼓励成员国依据《欧盟合并控制条例》第22条将扼杀型并购案件提交至欧委会,即便涉案企业营业额未达到国内合并控制审查门槛。Richard Blewett先生结合“Illumina–Grail案”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第二,合并案件中的程序问题。Richard Blewett先生先分析了两起与提供不正确或误导性信息有关的案件(在“GE/LM案”中,欧委会针对GE在提供不正确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对GE处以5200万欧元罚款。类似地,在“Sigma-Aldrich案”中,欧委会就Sigma-Aldrich在Merck收购Sigma-Aldrich申报案中提供不正确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对Sigma-Aldrich处以750万欧元罚款),并进行了风险提示。Richard Blewett先生还结合其他案件,分析了合并双方交易架构和未依法申报可能面临的风险等问题。第三,合并案件中的实体问题。在“Three/O2案”中,欧盟初审法院(General Court)撤销了欧委会此前作出的合并禁令,理由是欧委会没有达到合并审查的证明标准。具体来说,仅因发生于高集中度市场的合并将导致竞争者数量的4至3变化,并不能得出合并会显著限制有效竞争的结论;欧委会还需要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合并损害竞争结果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strong probability),这种高度可能性介于可能性测试(probabilities test)和证明应排除合理怀疑(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之间。
最后,Milena Robotham女士分析了《欧盟运行条约》第101和102条的实施趋势。第一,医药领域产品诋毁行为(denigration)的性质认定。法国竞争管理局认为,诋毁竞争者医药产品,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只要(1)信息是诋毁性的(disparaging)(但不必须是不正确的),并被以缺乏客观性的方式表示出来;(2)诋毁性信息会影响市场结构。欧委会也认为,在医药领域,针对竞争者产品的诋毁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反竞争的。第二,和解(settlement)和临时措施(interim measures)的使用。Milena Robotham女士认为,使用承诺决定(commitments decisions)来终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可能会愈发普遍。临时措施使得欧委会在充分调查之前就有权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行为,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初步认定侵权(prima facie finding of infringement);(2)紧急(urgency),即如果企业不停止其行为,将对竞争造成严重且无法弥补的损害。
在问答环节,同学们提出了医药领域和平台技术领域扼杀型并购的定义是否存在区别、DMA中“守门人”应当如何认定等问题,Richard Blewett先生和Milena Robotham女士均作出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最后,主持人对本场讲座进行了总结,讲座在同学们的感谢语中圆满结束。
供稿:宋亭亭 中欧法学院2019级双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