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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法学院2020年学术会议深度报道——新冠疫情对卫生法,教育和数据保护的影响

2020年11月21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主办的“从中国和欧洲的角度探讨新冠疫情对法律的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第二单元“新冠疫情对卫生法,教育和数据保护的影响”通过ZOOM会议平台成功举行。

会议第二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欧方执行院长Monty Silley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解志勇教授首先进行了主题为“《传染病防治法》应确立预警原则”的发言,解教授从中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征求意见稿中的预警原则和预警机制的建构出发,认为其尚未对预警原则和机制进行创新与修订。因此,解教授提出,预警机制的建构应以概率性的科学研究为依据,不需要实质性结果的发生。这一点与常规的疫情监控机制在施行上存在本质的区别。建构预警机制需要独立性的专业机构,进行严密高效的信息收集,把握时间窗口,及时发布预警,防患于未然。预警机制应当在真正的风险来临之前就发挥作用,这样实现其目的,避免危险的进一步扩大。因此,预警原则的确立原理是科学不确定原理,即,在发布预警的同时,并不能确定危险是否会真实发生,而只能明确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最后,解教授还指出,在风险社会,建构风险预警机制具有着重要的意义,《传染病防治法》应当予以必要的关注。

西班牙马德里自治大学法学院教授Sebastian López Máza进行了主题为“新冠疫情期间在线教学和版权”的发言,主要介绍了因受疫情影响所带来的教学方式的改变,以及此种改变可能会带来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首先,Máza教授分析了新的教学方式可能会对两方面的权利产生影响:“right of reproduction” &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其次,Máza教授介绍了三种与教学方式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的限制,分别是Private Copy,Quotation,Illustration of Copy,并且还对其判断标准“Three-step test”进行了讲解,其中包括(1)适用于具体的案件(2)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抵触(3)不损害其合法权益;接着,Máza教授对认定教学行为中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普遍存在的一些误解进行了解释,其中包括免费获取不等于免费使用;最后,Máza教授对不同教学资源分享方式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介绍,比如,只有自然人能够复制、必须申明私人使用以及禁止商业目的等等。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张怡博士进行了主题为“中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的发言,张怡博士首先介绍了法律在回应公共卫生紧急事件中的作用;其次介绍了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管理的法律框架;再次介绍了相应紧急事件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接着张博士从法律的角度对中国在应对COVID-19的策略进行了分析;最后,张博士总结:在应对COVID-19的过程中,不存在“one size fits all”的策略,而是需要采取一种以人为本、科学与法治相结合、全面互助的策略来应对COVID-19。在此背景之下,国际合作尤为重要,因此,我们应当采取法治、科学、合作的策略来解决此次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

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法学院教授Christiane Wendehorst进行了主题为“从欧洲角度看新冠疫情手机应用程序和数据保护”的发言,首先,Wendehorst教授对欧盟成员国所使用的不同的COVID-19 Apps的功能划分进行了介绍,尽管总的来说,他们共用着同样的名称“Contact tracing apps”但从功能上来看却不尽相同,其中包括了信息收集、免疫查询等功能;接着,Wendehorst教授对不同的手机应用程序的工作原理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大致可以分为中心化的监测软件与去中心化的监测软件等;再次,Wendehorst教授以去中心化的监测软件所存在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然后;Wendehorst教授强调了新的5V理论,即完全尊重个人意愿(Voluntary); 最后Wendehorst教授总结:欧盟在协助各成员国采取措施抗击疫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效果仍然取决于各成员国的运行机制;个人信息保护至关重要,信息收集的方方面面都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等等。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教授Sjef van Erp进行了主题为“ ‘数据所有权’:概念,理念或管理工具?疫情追踪和(或)追踪应用程序中的数据‘所有权’”的发言,Erp教授的演讲从基本法律制度出发,来探讨疫情追踪应用程序中个人信息的所有权问题。Erp教授认为,目前我们必须要思考这个问题:信息数据的法律性质为何?个人数据只被个人所享有,但其中也存在一些利益冲突,比如,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以及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而衍生出何种利益应当被优先保护的问题;并且哪种主体能够对个人信息进行管理?政府部门是否能够 “征用” 个人信息?随后,Erp教授对个人信息的所有权进行的解释,Erp教授认为,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个人信息的管理权,信息的所有者即生产者是第一位的管理者;政府部门是第二位的管理者;而制药公司、科研人员则是信息的使用者,是第三位的管理者。通过Erp教授的讲解,我们能够对复杂的信息使用的流程产生贯通的理解。

西班牙卡斯蒂利亚拉曼恰大学法律和社会科学学院教授Dolores Utrilla进行了主题为“ 有关强制接种的欧洲(EU和ECtHR)标准及其如何应用于未来的新冠疫苗”的发言,Utrilla教授首先介绍了新冠疫苗在使用中可能存在的困境,其中包括了公众对制药公司的不信任等等;接着Utrilla教授介绍了强制接种可能存在的人权问题;最后Utrilla教授介绍了目前欧盟的法律框架,包括欧洲人权法院,能够如何应对和解决此类问题。

在第二单元最后的问答环节,参会人员就网络教学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数据保护以及数据所有权与隐私权的界分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供稿、供图:中欧法学院2019级双硕士  欧阳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