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9日,中欧法学院“国际法与个人(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Individual)”课程的同学们在任课教师Fabián Raimondo教授的带领下,应邀参加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的讲座。本次讲座由Nico Shrijver教授主讲,主题是“国际投资法中可持续发展的兴起”(The Ris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Shrijver教授是莱顿大学国际法教授、格老秀斯国际法学研究中心学术主任。担任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及国际法协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荷兰皇家艺术与科学院院士,世界国际法研究院院士。

讲座正式开始之前,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总法律顾问Gerard Sanders先生强调了可持续发展对于AIIB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Shrijver教授从以下三方面展开讲座:第一,国际法中可持续发展的含义和开端;第二,国际法中可持续发展的逐渐合并;第三,可持续发展和责任投资的阻碍、机遇和解决方法。

在讲座的第一部分,Shrijver教授首先界定了可持续发展的含义。依据1987年由世界环境及发展委员会发表的布伦特兰报告,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可持续发展主要涉及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人权法这三个法律分支,并具有自然资源的可持续使用、稳健的宏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代内与代际公平、时间洞察力、尊重人权与公众参与,以及发展、环境和人权的一体化这七个面向。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Shrijver教授表示多边环境条约、国际经济条约、区域合作条约、人权条约、国际投资条约,以及相关司法裁判和仲裁裁决等,使可持续发展的各面向逐渐合并。Shrijver教授接着论述了各国际文件中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并阐明了可持续发展对于AIIB具有重要意义。Shrijver教授着重讨论了2019年3月22日公布的荷兰双边投资示范条约,该条约的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和公共价值;(2)欧盟的先例;(3)荷兰投资者的不满;(4)荷兰国会和公众意见都认为应当加强国家对劳动标准、环境问题和避税的管控。这使得2019年荷兰双边投资示范条约具有以下特征:(1)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2)对投资者和投资严格定义;(3)施加给缔约国和投资者以新的义务;(4)创新了投资者和国家之间争端解决机制。Shrijver教授认为可持续发展在经济领域需要达到激发企业活力和创新、创造就业机会的目标,这就是责任投资的主要内涵,并在国际软法中多有体现。
在讲座的最后一部分,Shrijver教授首先讨论了国际投资法在降低环境危害中存在的问题:(1)发展快速但碎片化;(2)环境保护和工业发展之间的不平衡;(3)不完善的国际机构投资架构;(4)监督和执法机制薄弱。接着,Shrijver教授认为持续发展在新时期具有多种机遇,例如建立一个世界投资组织。最后,Shrijver教授提出多种解决方法应对现在存在的问题,包括在外商直接投资法中强调公共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建立条理分明的国际投资监管机制;从道德义务转向强制性义务;畅通受害者获得救济的渠道等。
通过此次讲座,同学们认识到可持续发展体现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这是国际投资法的应有之意,指引着国际投资法的发展方向。现有的国际条约和软法对可持续发展原则作出了一定的积极回应,但局限性也不容忽视。Shrijver教授站在国际宏观层面讨论了可持续发展的兴起,并结合荷兰的双边投资示范条约予以论证,加深了我们对可持续发展的理解,使我们认识到国际投资需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多边投资立法,注重对投资者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
(撰稿:余蕴雯—中欧2019级双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