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与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联合主办的“数字时代的裁量正义”(Discretionary Justice in the Digital Age)国际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成功举行。来自日本神户大学、日本名古屋大学、日本九州大学、日本国士馆大学、韩国淑明女子大学、韩国宪法研究院、美国华盛顿大学、奥地利林茨大学、德国明斯特大学、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境外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湖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南师范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快手研究院等境内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共计50余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并参加研讨。会议聚焦算法行政的理论挑战与合法性危机,深入探讨人工智能在行政裁量中的应用风险、自动化裁量的标准构建难题,并探索适应算法决策的新型监管框架与责任体系,旨在探索数字治理中的裁量正义。

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成协中主持。成协中教授向远道而来的国际同仁致以诚挚欢迎,同时衷心感谢国内权威学者的拨冗莅临。他表示,诸位克服重重困难共探算法与法治的边界,将为数字时代构建裁量正义提供关键智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洪雷在致辞中指出,行政裁量是行政法的核心议题,数字时代的算法与人工智能正重塑行政裁量的语境。当前,我们正站在数字技术与法治文明交汇的历史节点上,面对这场前所未有之大变局,行政法学界既要以开放姿态拥抱技术创新,同时又要坚守法治底线,保持理论定力。期待各位专家学者在研讨中坦诚交流、畅所欲言,为构建一个技术赋能而非技术主导、既能提升行政效能又能保证个案公正的裁量正义新范式,贡献和分享自己的真知灼见。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教授刘飞在致辞中回顾了二十年前与导师沟通博士论文选题的轶事,彼时行政裁量文献已颇为浩瀚。他表示,数字技术为这一经典命题注入了新意,但算法决策需要破解程序正义与效率提升的矛盾,数据治理也急需平衡技术赋能与权力制约,当裁量权从人的判断移交给机器运算,我们更要在变革中守住法治的内核,用理性搭建起适应数字时代的裁量框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力在致辞中指出,数字时代下,坚守裁量正义需直面算法决策的“黑箱”隐忧,在自动化执法中保障程序公平,厘清技术赋能与权力制衡的边界。面对跨国数据治理的复杂性,须融合本土实践与全球智慧,平衡效率、公正与隐私保护。同时,人类应当构建法治共同体,协同确立算法透明性与机器裁量权等共性规则,警惕技术失控对人格尊严的颠覆可能。

第一单元的主题是“算法行政的理论挑战”,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赵鹏主持,共四位报告人,一位与谈人。
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院教授角松生史(Narufumi KADOMATSU)以《人工智能行政活动的合法性与责任性研究》为题作报告,聚焦人工智能应用于行政活动的合法性与责任归属。他首先指出,自动化行政是一个经典命题,其核心是通过决策客观化消除人为恣意性,人工智能的发展对此带来了新挑战。其次,AI对行政合法性存在双重冲击,微观上影响个案参与者的横向合法性,宏观上冲击人民主权原则下人民到议会再到行政机关的纵向合法性,并关联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困境。最后,他强调人机协同治理更具现实性,需警惕AI取代决策的隐蔽风险及AI辅助导致人类经验知识流失的长期危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以《AI技术如何促进裁量正义》为题作报告,着重探讨算法决策在行政与司法裁量中应用的正义性问题。他指出,裁量正义包含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透明性、可问责性及裁量性等核心要素。算法技术通过减少人为偏见、提升效率与一致性、增强过程透明与可审查性以及实现动态公平调整,展现出促进裁量合理性与公正性的潜力。但同时,他也警示,算法依赖历史数据的特点可能固化其裁量偏见,过度技术化也可能削弱决策的人性化考量。因此,为实现算法正义,需构建人机协同模式,关键在于平衡技术理性、价值理性与反思理性,确保算法作为工具服务于更高质量的正义,并始终保留人类决策者在价值判断和持续监督中的主体地位。
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Jane K. WINN以《从“执法式监管”到“务实治理”的美国行政法:法律在数字转型中所扮演角色的案例研究》为题作报告。她指出,现代西方监管体系面临合法性危机,传统规则制定受挫导致“通过执法实现监管”等策略的出现。她认为,成功的数字化转型需以流程和机构改革为前提,核心在于采纳“计划-执行-检查-行动”的持续改进策略和系统思维,同时,她以美国FDA推广食品安全标准和CMS推动医疗数据API为例,说明部分监管机构正通过这种务实的、基于持续改进的治理方式服务于公共利益,而非试图绕过既有规则制定程序,从而为监管转型提供了可行路径。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的发言主题为《人脸(与其他基础身份标识符)识别在公共治理中的收益与风险》。他认为,在中国这类高度流动特征的社会中,技术手段被用于持续强化对社会实体的认证识别有其现实背景,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分析了将面部识别作为基础身份标识的利弊得失,尤其关注其广泛应用带来的滥用风险与数据安全隐患,同时追溯了不同基础身份标识的演变历程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第一单元的与谈环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毕洪海认为,人工智能似乎正在取代裁量中的“人为”因素,但是人工智能在认知层面取代人的可能性高于意志层面。他强调,控制人工智能仍需借助诸如透明度、可解释性的传统行政法技术,并且关注从过程控制到结果可接受性的范式转换,他同时表明人脸识别等技术作为公共治理基础设施,需要警惕其演变为监控工具。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算法裁量的合法性”,由刘飞教授主持,共四位报告人,一位与谈人。
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院教授稻叶一将(Kazumasa INABA)以《日本行政裁量权的数字化转型研究:基于信息系统标准化视角》为题作报告,探讨戴维斯“裁量正义”理论在数字时代的实践。他认为,控制行政裁量权是日本长期的结构性课题,传统立法框架包含日本《行政程序法》和地方分权改革,近年来随信息技术应用成为前沿议题。日本通过《数字改革关联法》设立数字厅并推动信息系统标准化,尤其2024年《地方自治法》修订增设信息系统专章。他认为,这种标准化虽可能遏制地方行政任意性,但能否真正促进裁量权恰当行使仍存争议,日本已进入相关制度构建时期。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展鹏贺以《数字政府协同原则的规范内涵及制度展开》为题做报告,聚焦数字政府模式下协同原则的制度化路径。他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协同既是政府数字化履职的实践形态,也是规范构建的原则要求,其关键在于将抽象协同要求转化为具体组织制度。在传统行政法体系中,既有职权法定原则与科层制组织结构形成的协同阻力,也有行政一体化原则下的组织协同动力。具体协同制度应在组织法确认协同原则基础上,由行为法结合任务目标进行创设。他主张,面对数字行政天然的协同本质,制度构建应着眼于破除当前的制度壁垒、填补规范真空,通过统一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彼此兼容数据标准和框定匹配责任来实现协同原则的具体化。
奥地利林茨大学能源研究院初级研究员Michael DENK的发言主题为《人工智能在行政决策中的二分性:从提升可及性到程序保障的需求》。他认为,人工智能融入行政程序具有双重作用,既能提升公共服务效率与可及性,例如奥地利无申请自动授权福利的模式,又带来歧视风险等挑战,因此需重构法律保护机制。保护机制的重点是全自动化决策中的保障措施,包括程序性权利保障如被听取权的例外适用、非典型个案分流机制、数据保护框架下的合规要求与监管干预,以及建立如德国石荷州低门槛免费AI投诉等特殊申诉机制,以达到效率与权利保护的平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庆启宸以《少数派报告:平台经营者的报告义务及其对执法的影响》为题作报告,探讨平台运营商作为准监管者的角色演变,特别是其报告义务引发的法律挑战。他指出,类似欧盟DAC7指令与中国平台涉税新规的要求,使平台成为交易数据识别核验报送的关键节点,这种基于追溯性数据的报告制度正被用于预防性干预,其运作逻辑正如科幻电影《少数派报告》的预测体系。然而,这一制度缺乏相应监督机制,可能削弱国家监管能力并引发正当程序问题,必须建立保障机制确保问责并保护相关方权益。
在第二单元的与谈环节,赵鹏教授指出,数字技术推动的标准化虽能提升监管强度与效率,但存在忽视地方差异性的问题,因此需要在统一性与地方多样性间寻求平衡。同时,数据驱动的行政决策正重塑程序性权利,传统权利或被算法解释权等新兴权利替代。他强调,跨部门数据协同面临个人数据保护目的限制原则的挑战,需重新为数据共享的建立精细的法律框架。同时鉴于平台日益增强的数据报送义务及其准公共角色定位,也需重点关注相关用户权益保护及平台责任边界。
平行单元一的主题是“算法行政中的人工智能应用”,由韩国淑明女子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南哲(Nam-chul CHUNG)主持,共六位报告人,两位与谈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教授谢尧雯的发言主题为《AI嵌入政府治理对央地分权的影响》。她提出,政府部门将AI应用于制定规制决策、内外部监督将改变中央与地方的信息优势地位对比,会对既有央地关系产生影响。在AI赋能数字政府背景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于不同类型的治理信息将享有不同的获取与分析优势。为此她建议加强各纵向层级优势信息的流转与沟通,并强化中央对地方技术能力的支持以推动协同治理。
日本国士馆大学助理教授飯田森(Shin IIDA)以《作为人工智能用户的政府:以日本地方政府为例》为题作报告,介绍了日本地方政府在引入AI方面的实际做法。他重点分析了神户市AI条例的制度内容与实践路径,尤其是在使用生成式AI进行建筑拆除监管中的探索。他指出,多数地方政府将AI作为辅助工具,并强调公务员在最终决策中仍应占据核心地位,以防范“自动化替代权力”的风险。
香港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谢昕豫以《重塑“克拉特”之角色定位?——行政裁量视域下的人机协同探究》为题作报告,借“克拉特”神话隐喻深入讨论人类与算法之间非单向控制的互动关系。她认为应以“技术正当程序”为基础,结合场景、阶段、裁量基准等多维框架,重新划定人机分工与干预边界,强调在算法参与下仍需保障行政过程的合法性与可接受性。
韩国宪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Hoeun SHIN以《韩国人工智能安全评估的监管策略:以进口食品安全为例》为题作报告,介绍了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开发的SAFE-i24系统。该系统针对低风险进口食品实现五分钟内自动审核,她主张,尽管该系统具备高效优势,其“人机混合式”结构却暴露出现行法律分类与实际操作之间的张力,提示需尽快完善技术演进背景下的法律适用结构。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郭艾的发言主题为《论人工智能技术驱动下“网警”对网络内容的审查及裁量限度》。她从“粉发女生”事件切入,探讨AI在内容审查中可能导致的过度干预问题,并进一步对比了中国的“易盾”系统与Google的“PerspectiveAPI”,提出应警惕算法驱动的“裁量僵化”现象,建议以“权利本位”的治理理念重塑AI治理边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郝安琪的发言主题为《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系统的法治化建构》。她在梳理智能裁量辅助系统的三种类型:提示型、要素计算型与增强推理型的基础上,指出后两者可能因算法封闭性、要素预设等问题对人类自由裁量构成威胁。为此,她提出“禁止算法最终决定”“实现一键人工凌驾”“算法透明化”三项基本治理原则,以确保行政裁量的主体性不被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