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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2016年双硕士入学考试复试题(法律分析)

考生从以下两道题中任选一题作答,多答不另加分。

第一题:

【案情】

A休闲会所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乙为个体户,经营艺术玻璃销售和安装。2012年6月,A会所因装修所需向乙购买一批艺术玻璃,总价120万元,已支付70万元。2013年1月,A会所向乙出具欠条,注明欠款50万元。

2014年6月18日,甲和丙(自然人)签订“公司转让协议书”。约定:甲将其持有的A会所的100%资产转让给丙,总价800万元;转让完成后,丙即享有全部资产权利并承担义务,甲不再享受资产权利和承担义务。6月19日,甲和丙提出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其变更,核准事项为原投资人甲变更为丙。同日,该局向丙发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投资人为丙,企业名称为B休闲会所。2014年7月,丙向甲支付800万元。

2014年8月,乙起诉B会所(投资人为丙),要求B会所清偿50万元欠款。

【审判】

该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中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自核发营业执照时起成立,甲将A会所转让给丙后,丙新设立的B会所即为一个新的企业,A会所和B会所为两个独立企业,无法律或者经济上的牵连。A会所转让前是否应予清算及不清算的法律后果不是本案审理范围。原告乙只能起诉原投资人甲。现乙起诉对象错误,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一观点认为:A会所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义务清偿50万元债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可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者企业名称的变更,应该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畴,企业人格继续延续。A会所的原投资人甲变更为丙,A会所改名为B会所,属于企业经营存续期间内的变更,企业并未解散,不属于新企业的产生、原企业的消灭,不影响企业对外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故B会所应当清偿欠款50万元,原投资人甲和现投资人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丙受让企业时并未同意承担企业的原有债务,乙也未同意由丙承担债务,故仍然应该由甲承担清偿责任,但是企业资产原本是甲的清偿财产,现已转让给丙,故丙应当在受让的资产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问题】

(1)请逐一评论上述三种观点。(60分)

(2)该案应当如何判决?请说明理由(你也可以提出第四种方案)。(40分)

第二题:

根据下述新闻引发的法律争论,试回答相关问题并说明具体理由(每问题50分)

新闻报道:阆中法院举行公开宣判大会:8名讨薪民工围堵景区大门被判刑

2015年8月29日,百余名民工聚集在阆中市某商品房项目部索要拖欠的工资无果后,大量民工在张某、戚某的煽动下,前往阆中市著名景区南津关古镇,堵住景区大门,不准游客进出,希望以此方式向政府施压,达到索要工资的目的。

江南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赶到现场。在疏导过程中,大量民工不听劝阻,张某、戚某趁乱起哄,谎称“警察打人”,并煽动曹某、欧某等人将民警代某围住、抓扯、推搡,并强制将其挟持至市政府,以此迫使政府向开发商施压。沿途引来大量市民围观,一度致七里大道、巴都大道等交通要道堵塞,秩序混乱。

经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等8人的行为性质恶劣,以妨害公务罪对其提起公诉。8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情节供认不讳,对罪名亦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长时间在交通要道上对民警进行挟持,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故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为了扩大本案的社会教育意义,2016年3月16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公众集会场所,对张某、戚某等八人妨害公务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公开宣判当天,有数百社会各界群众到场围观。至此,这起在当地轰动一时的农民工讨薪演变为妨害公务的事件尘埃落定,8名被告人均对自己不理智的行为追悔莫及,事件也再次敲响了理性维权的警钟。

问题1:有学者认为,讨薪农民工原本就是弱势群体,竟然因为讨薪被判有罪,是一种制度化的不正义;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农民工讨薪,就赋予其违法犯罪的特权。对此,你赞成何种观点?试说明理由。

问题2:有学者认为,阆中法院对讨薪农民工进行公开宣判,事实上是一种变相的“游街示众”,已构成严重违法;有学者则认为,公开宣判是审判公开的应有之意,阆中法院组织公判大会并没有什么不妥。对此,你赞成何种观点?试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