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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简讯:郑永流教授、陈鲁夏发表《实践哲学与实践理论》;郑永流教授应邀参加上海交通大学第六届法社会学年会

《实践哲学与实践理论》

摘要:虽然实践哲学和实践理论都共享着“实践”一词,但是学界鲜有系统探究两者关系之作。西方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实践哲学,实践哲学在黑格尔之后出现了传统与现代之分。在对于实践要素的理解上,现代实践哲学表现出与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的亲缘性。实践理论直接继承并发展着现代实践哲学,而其与传统实践哲学的关系则是间接的、以现代实践哲学为中介发生的。实践理论在基本哲学立场、二元论问题、实践规范性以及实践之未来维度等方面将现代实践哲学的基本立场拓展到社会学、人类学、文化理论、语言学、科学哲学,甚至女性主义、组织研究、消费研究等领域中,从而为理解各种鲜活的社会生活提供了具体学科式的说明。现代实践哲学与实践理论在未来也许会融为一体。

全文载于《华东师大学报(哲社版)》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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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第六届社会学年会

2021年12月11日,由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以及上海市法学会法社会学研究会共同举办的第六届中国法社会学年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廖凯原法学楼203会议室和线上隆重举行,本次年会主题为“法与社会理论:聚焦胡塞尔现象学和卢曼法律系统论学术研讨会”。由于疫情防控的原因,本次年会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来自法学和哲学两个学科领域的20余位正式代表和近200位在线人士参加了本次年会。

年会由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高宣扬,以及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教授、中欧法学院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所长郑永流教授分别就“论沟通在社会系统中的生命意义”和“‘实践转向’后法与社会理论的重新审视”两个主题进行。

郑永流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实践转向’后法与社会理论的重新审视”。郑永流教授首先介绍了何为“实践转向”,然后指出既有法与社会理论的实践意义与实践赤字的不足,进而提出需要重新审视实践的意义。他通过比较法律活动和道德活动指出,作为法律的二阶规范性的实践是一种改变对象而不是还原思想、理论、规则的活动,是一种在应用规范中同时续造着规范的活动。最后,他强调既有法与社会理论必须在实践的含义上重新被审视,一方面要放弃只建构宏大理论的主张,另一方面也要修正排斥规范性的经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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