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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交叉法学学园活动简报(总第21期)

20211222日上午,交叉法学学园第21期活动于紫竹公园旁的“蓝调派”咖啡馆举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围绕三个主题依次研讨。本次活动还迎来了四位新成员,分别是中欧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孙嘉奇,硕士研究生石瑀、姚燕铃以及陈星。

简短的欢迎仪式后,活动进入正题。第一个作报告的是硕士生宋东岳,报告的题目是《设区的市地方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研究》。他首先介绍了“社区的市”、“地方立法”、“文明行为”、“道德法律化”、“适法性”与“促进型立法”等基本概念。其次概述了地方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现状,认为地方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具有“准用性条款占比较高”、“倡导性规范较多”等特点。复次,针对现状提出了四点批评,分别是“规范事项与规制手段缺乏统一标准”、“部分行为纳入立法的适法性存在欠缺”、“偏离促进型立法的特性,以罚代促”以及“立法内容同质化倾向严重”。最后报告人就上述问题分别给出了完善的建议,但表示尚未思虑成熟,盼望倾听与会者的意见。

 


报告结束后,评议人及其他与会者围绕报告的选题、结构与核心观点与报告人交流。

通过交流得悉,报告人的选题源于一次偶然的街道“普法教育”,让他发现大量的“文明行为”规范通过地方立法成为了正式的法律。查阅网络资料后进一步发现,此种立法现象并非报告人家乡所独有,这既让报告人惊讶,亦让报告人深感疑虑: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促进人的文明行为合理吗?为了解开上述疑虑,报告人决定以地方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为主题展开研究。与会者纷纷表示赞赏,认为报告人能够从生活实践中发现法学问题,具备敏锐的洞察力。

与会者虽然赞赏报告人的问题意识,但同时也认为报告的文章结构尚待优化。首先,文章第一章相关概念及立法正当性”设置不合理,其中相关概念的介绍完全可以放在导论中一笔带过而无需长篇大论,而“道德法律化与适法性”、“立法正当性”等核心议题又不适合通过“概念介绍”的方式讨论。其次,文章从第二章开始遵循着“现象描述”、“现象评价”与“给出解决方案”的逻辑展开,看似逻辑上合理但实际上不适合。与会者建议,正文第一章便着手概述立法现象,同时对立法现象给出评价,提出待议的问题。由于待议的数个子问题具有相互独立性,那么其后的章节可以按照不同的子问题来展开,一章研讨一个子问题并给出对策。

与报告人就文章结构交流过后,又有与会者就文章的核心观点提出质疑。首先,他认为报告的问题意识是清楚的,但文章的核心观点是暧昧的,既未明确表示支持也未明确表示反对文明行为促进的立法。其次他认为,报告人暗含了“附条件支持”的态度,即承认文明行为促进的立法的正当性,但是具体的立法举措需要修正。于是问题来了,为什么具有正当性,为什么值得我们支持,报告人并未论证。他建议,即使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正当性问题不在报告人计划研讨的范围内,也应当安排篇幅作出说明。

第一个议题结束后,硕士生丁厚淦开始第二个议题的报告,题目是《论后代人的环境权主体资格》。报告人从三个方面介绍了选题的缘由,第一是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第二是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已经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第三立法实践开始更多关注后代人的环境权益保护。基于以上三点背景,报告人认为有必要对后代人的环境权主体资格作研究。其后报告人对后代人的环境权主体资格展开论证。首先,他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那么后代人基于何种理由获得环境权的主体资格呢?报告人引入了代际公平理论,认为只有让后代人成为环境权的权利主体,才能实现代际公平。确立了后代人的权利主体资格后,报告人进一步展开权利内容与保障制度的论述。他将重点放在权利保障制度上,认为应从三个方面保障后代人的环境权利:第一,为后代人设定法定诉讼信托代为行使权利;第二,对后代人的环境权侵权责任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第三,通过立法上吸纳发达国家关于后代人环境权的制度。

评议人及与会者随后围绕着后代人环境权的必要性与行使问题与报告人交流。有与会者质疑“后代人的环境权”是否必要。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后代人的环境权”的概念,但不乏生命健康权、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如果既有的制度足以实现保护后代人生存环境之目的,那么提出“后代人的环境权”的必要性何在?对此,报告人虽然引入了代际公平理论以说明必要性,但忽视了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考察,所以必要性尚存疑。在此基础上与会者进一步质疑,认为不仅必要性存疑,提出“后代人的环境权”还可能导致滥诉的问题。报告人回应称,后代人的环境权将由检察机关代为行使,有公权力把关能够有效避免滥诉。但与会者对此回应并不满意,认为后代人的环境权本身就非常宽泛,如果还要将如此宽泛的权利交由公权力机关行使,不仅难以规避滥诉问题,还会造成公权力不合理的扩张。

第二个议题结束后,硕士生陈玉月开始第三个议题的报告,题目为《女性主义法学中的性骚扰概念比较研究》。报告人首先介绍了性骚扰概念,包括女性主义法学各流派中的性骚扰概念、国际条约中的性骚扰概念以及外国国家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性骚扰概念。随后,报告人介绍了三种分析性骚扰本质的理论,包括女性主义法学对性骚扰本质的分析、非女性主义法学对性骚扰本质的分析以及性骚扰与其他性侵害行为的界定。最后,报告人介绍了女性主义法学中的性骚扰概念对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影响。

评议人及与会者肯定了陈玉月的选题,认为性骚扰问题在中国仍是个模糊的概念,值得深入研究,但问题在于如何研究。与会者认为,报告人缺乏明确的问题意识,所做的工作停留在介绍性骚扰的研究文献上,没有围绕问题形成自己的主张。同时在方法选择上陷入了混乱。虽然题目明确了“女性主义法学”,但在行文过程中又掺入了大量国际条约、外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的比较,甚至还有非女性主义法学的视角,让人不明所以。与会者建议,报告人首要的任务是要明确研究的主旨。如果说,“性骚扰”概念存在界定不清或界定不合理的情形,那么就应该将目标设定在界定“性骚扰”概念上;可以通过个案引出对界定是否清晰、合理之疑问,而后通过阅读文献来研判。其次,与会者建议报告人思考该如何运用理论工具,处理好不同工具之间的关系,使之真正服务于主题的论证。第一,比较的方法、女性主义理论都是界定“性骚扰”的工具。第二,比较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女性主义流派之间,通过比较不同流派对“性骚扰”的界定,从中发现优长与弊端,进而形成报告人自己的主张。

第三个议题结束后,主持人对本次活动作出总结,感谢三位报告人分享自己的研究成果,同时也感谢其他参与人作出的智识贡献,为三位报告人提供了中肯的建议。


撰稿人:谭伟杰,中欧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