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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3期交叉法学学园活动简报(总第15期)

2019年4月4日下午,2019年第3期交叉法学学园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交流中心第二会议室举行。研讨会分为上下半场,分别对两个主题进行了研讨。来自中欧法学院、比较法学院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教师参与了研讨。

在上半场,博士研究生谭伟杰以“德国目的论法律适用理论之源流考”为题作报告,中欧法学院、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天书博士对报告作了评议。通过报告,报告人向我们叙述了一段关于“目的论法律适用理论”的故事,这个故事首先从批判概念法学开始。因为,在法律判断的过程中,追问法律的目的并据此作出决断,这种观念自古有之,但在萨维尼之前,那些零星的观念还谈不上一种系统的理论,是萨维尼为法律方法论体系走向成熟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是,萨维尼虽总结了法律方法体系,但未明示与目的相关的方法,且他开创的历史法学派后来发展成了概念法学,反倒排斥了对法律目的的追问。将概念法学推向巅峰的耶林率先站出来批判,要求法学及法律活动者的目光重回法律目的。与过往不同,耶林是在强硬内核的教义学与方法论体系业已成型的时空下重提目的,为目的探究、目的解释发展成为一种法律方法体系内的常规方法埋下了伏笔。    

到了20世纪初,利益法学的代表黑克继承了耶林“目的论转向”后的思想,进一步批判了概念法学的同时,又推进了耶林“目的(利益)创造法律”的命题,建构了以“利益探究”为中心的方法论体系。虽然,利益法学方法论围绕着“利益探究”的名目展开,但当中发挥核心作用、指引法律适用者作判断的,无疑是通过利益探究而获得的真正的立法者目的,它时刻在告诉法律适用者,在利益冲突状态中以什么价值判断标准,作出保护哪个利益、如何取舍的判断。在这里,目的是什么,它是两造利益之取舍。黑克之后,德国进入评价法学的时代,拉伦茨、恩吉施等人在传统的方法论“四要素”之基础上,补充了大量与目的相关之方法论标准。但囿于时间之限,报告人没有进一步展开,只得再觅机会与诸君分享。

评议人首先指出,在有限的时间内作一个完整、而非现在只有一半的报告是一种能力,这要求报告人能够根据时间合理地把握内容之轻重。同时,结合评议人自己在经济法领域的研究,他认为目的——两造利益之取舍非常重要,也非常棘手,如果方法论的研究能够将之深化,不能停留在立法者之意志上。评议过后,其他与会人员也纷纷发表意见与疑问。如,在目的论法律适用理论何确保法的安定性,为何黑克把目的视为立法者关于两造利益之取舍而抗拒“客观目的”的立场。报告人一一给予了回应。最后郑永流教授指出,报告人除了没有合理安排报告内容之余,还存在一个问题:没有很好地把听众带入到话题中去。在此,他支持听众的立场,认为报告人有义务让在座听众快速了解、进入话题,不能推定听众全然了解相关的背景知识。诸如“概念法学”、“利益探究”,在座不是每个人都熟知,但法律适用当中的“问题”是大家都能理解的。故,当以问题为导向,步步展开解决问题之理论,如此报告才能产生其应有的效果——与听众分享、对话、交流。

在活动后半场,2016级硕士研究生陈伙德以其硕士学位论文为基础,作了题为“中德减价权适用范围的比较研究”这一报告。报告分为三部分:报告第一部分解释了研究对象。报告人指出,“中德减价权适用范围的比较研究”,说的是中国和德国这两个国家的减价权在适用的合同及其给付障碍类型的范围上谁大谁小的问题。报告第二部分说明了论文结构。报告人提出,为比较中德减价权适用范围的大小差异论文分为三章内容第一章解决概念和发展历史的问题;第二章进行具体的比较工作;第三章解决减价权能否一般化适用的问题。报告第三部分说明了论文的主要观点。报告人提出,中德两国减价权在适用范围上有很大差异,这些差异总的来说是:在法条明文上,中国减价权适用的合同数量要多于德国减价权,但事实要件少于德国减价权这一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中国减价权同时存在于合同法总则和分则,而德国减价权只存在于合同法(或债法)分则。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德国法的减价权被认为不能适用于雇用合同,所以减价权不能被规定在合同法总则;中国1999年合同法因为要统一违约责任,所以减价责任也被处理为违约责任。报告人评价到,将减价权规定在合同法总则可以提高受害人的保护水平,因此,中国减价权的体系地位更加合理。(2)中国减价权的事实要件零碎,并且多为“质量瑕疵”。德国减价权采用了“瑕疵给付”这个统一的概念这种差异来源于中国立法者只将那些最典型的、最常见的瑕疵情形作了规定;而德国立法者则受到了欧洲责任制度一般化立法的影响。由于“瑕疵”这个概念更能达到全面保护受害人的目的,因此,报告人认为,中国减价权应引入“瑕疵”概念。

陈鲁夏对此评议到,陈伙德据以作出报告的论文大体上比较扎实,但是论文中的历史背景部分占据太多边幅,令人不感兴趣,应予注意。在自由讨论部分,武子煜同学提出,文章对为什么选择中国和德国进行比较是否应该做出说明,好让读者消除突兀感。赵天书老师提出,论文的重点,是否应该改为减价权与任意性规范之间的关系更能凸显出研究意义呢?最后,郑老师总结到,报告人的论文总体上写得还不够深入,主要的原因出在报告人对比较法写作的方法可能还不够了解,因此,大家对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还需要多加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