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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2018年度报告

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

Institute for Legal Philosophy and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 of Law

 

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

2018年度报告

 

一、主要学术活动  

   (一)日常学术活动

1.2018年11月11日上午,应皖西学院法学院之邀,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郑永流教授做客“政法大讲堂”第111期,进行题为“让规范舞动起来——以酒驾案谈法律方法”的专题报告。法学院师生和辅修法学(双学位)学生300多人聆听了报告。

2. 2018年10月26日晚,郑永流教授应明德大讲堂主办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之邀,为河南大学师生讲授“法学是什么”。讲座现场座无虚席,气氛热烈。在两个小时的讲授过程中同学们聚精会神,在最后的提问环节更展现了同学们对于法学专业的向往与憧憬。

3. 2018年6月21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理论坛”第107讲于人民大学法学楼708报告厅举行,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郑永流教授应邀主讲。参与讲座对话的嘉宾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王旭教授、尤陈俊副教授、余履雪副教授、彭小龙副教授以及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陈征楠副教授。讲座还吸引了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厦门大学等多个高校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前来。

4. “中国问题”有多中国

2018年5月20日,我院郑永流教授应邀参加由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和“社会建设与法治中国论坛”组委会联合主办,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六届“社会建设与法治中国”论坛,并进行名为“‘中国问题’有多中国”的主题发言。

5. 2018年5月19日,我院郑永流教授应邀参加由中国法学会法治评估研究方阵、中国法理学研究会、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省法学会法哲学研究会等主办,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经贸大学法哲学研究中心等承办的2018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论坛暨中国法治评估高端论坛,开展题为“实践法哲学”的学术报告。

6. 2018年5月11日,我院郑永流教授应吉林大学法学院之邀,进行 “‘中国问题’有多中国?”主题讲座。郑永流教授的讲座围绕七个层层递进的议题展开。第一,学界关于“中国主体性”的话语具有浓厚的“中国特殊论”色彩,伦理感和身份 意识突出。第二,中国问题不应当被解读为仅发生在中国,而他人没有的问题。第三,需要批判地审视中国问题特殊论。学界关于“法的中国性”等话语是一种“绝对的相对”,企图以伦理性代替构成性。第四,中国问题根本上是一个如何融入世界的难题。“中国问题”应被视为具有人类“一般性”、“普适性”、但具有中国特殊式样的问题。第五,中国问题论者通常断言理论和制度是“问题”的产物,这种决定论的立场实则忽视了未经任何理论和制度所染指的纯粹问题是不存在的。第六,“中国问题”并非只能由“中国理论”、“中国制度”来解决。第七,中国学界需要国际水准的理论推进和创新。当今的学术全球化使用的是一套相互听得懂的概念、术语和理论,中西方社会具有很大同构性,“主体性”话语反映的是中国学人在国际学术界集体失语的身份焦虑。针对这一问题,郑永流老师认为,中国学人唯有以参与者的身份通过理论创新,来获取学术尊严和话语权

7. 中国法圈:跨文化的当代中国法

2018年5月5日至5月7日,我院郑永流教授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之邀参加“法学家与法的形成:从罗马法学家到中国的法典编撰”国际学术研讨会,并进行名为“中国法圈:跨文化的当代中国法”的主题发言。

郑永流教授从中国法律的归属问题出发,围绕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系和四个法律体系,阐明中华法系的未来走向。

8. 2018年4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于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5会议室,举办了题为“法律评注的理念和技术”的学术研讨会。应中欧法学院之邀,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IVR)前主席、德国《Nomos刑法评注》主编、拉德布鲁赫基金会主席、德国法兰克福大学Ulfrid Neuman教授作主题报告。我所郑永流教授担任本次学术研讨会的主持人。在郑永流教授的主持下,来自北京多所高校法学学者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专业领域结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就法律评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9. 2018年4月10日,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于昌平校区逸夫楼刘皇发学术报告厅,举办了题为“法哲学视野中的刑法基本问题:以德国谋杀案为例”的学术讲座。应中欧法学院之邀,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IVR)前主席、德国法兰克福大学Ulfrid Neuman教授担任主讲嘉宾。我所郑永流教授担任本次学术讲座的主持人。

 

(二)蓟门法哲学研习会(六)-(十一)

1.蓟门法哲学研习会2017-2018专题研讨(六)

阅读内容:《法律帝国》第三章

主持人:王重尧(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2017级硕士研究生)

内容简介:《法律帝国》第一章指出原有的法理论只能解释法律中的经验争议,而无法解释理论争议现象。第二章提出对理论争议现象的最佳解释是法官对法律具有建构性诠释态度,并提出了建构性诠释的一般理论。第三章第一节通过将诠释理论应用于法学领域,展现了理论争议的一般图景。第二节基于这一新图景确定了重新构建法理论的规划:法理论分为法律的概念(concept of law)和法律的概念观(conceptions of law)两个层次,前者是社群在前诠释阶段对法律实践最抽象最根本的共识(被假定为只有过去政治决定能够证成集体强制),后者是对这一共识的不同诠释。这个概念共识也有助于说明法律与道德和正义的关系。然而,将法律与政治道德上的证成力联系起来,却会面临两个批评。其一,当法律极度邪恶时,无法做出在可接受的政治道德中具有证成力的诠释。但德沃金认为,对一个社会是否存在法律的回答敏感于所要回答的问题、观众以及讨论的语境,大可无矛盾地宣称邪恶的法律不是法律。其二,法理论仅解决法律根据(grounds of law)的问题,这应区别于法律约束力(force of law)的问题。但德沃金主张,必须承认法律原则上证成了官方强制,除非存在反对理由;否则,只有对这个法体系的怀疑论观念才是妥当的。

2. 蓟门法哲学研习会2017-2018专题研讨(七)

报告主题:哈特的法律规范性理论可能吗?

报告人:王昱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2014级硕士研究生)

评议人:范立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简介:本文试图反对现阶段实证主义者流行的对哈特的解读,并提出一种在我看来正确的哈特理论——哈特的表达主义理论。面对法律规范性的概念和证成问题,哈特试图回答的是法律规范性的概念问题,而对证成问题保持沉默。但后续的实证主义者均试图在证成问题上通过修正哈特的框架为哈特辩护。争议看似基于“哈特对法律规范性证成的回答是否必要”这个问题上,但我将说明,之所以会有这个问题是基于论辩各方共享的对哈特理论的一种特定理解方式。而这篇文章的努力就是呈现出上述这种特定的理解方式是文本上和哲学上糟糕的,而正确的道路则是另一种对哈特理论的理解方式——哈特的表达主义理论。

本文首先通过对哈特文本的分析,区分哈特理论的两种可能性,即存在条件理论和分析理论。前者是指哈特提供的是社会规则的存在条件理论,后者指的是哈特提供的是在存在社会规则后的对法律的说明。后续的关于法律规范性证成的论辩,均在预设了存在条件理论的框架下推进讨论。结合哈特的文本和对哈特的理论批评两个方面,本文将首先说明存在条件理论对哈特法律规范性的回答路径。进一步的,本文将说明,存在条件理论的后续发展即还原论的看法,必将抛弃哈特理论中的对法律规范性概念的描述性主张,从而试图说明法律规范性的证成或来源。

本文将通过对哈特《法律的概念》以及相关文献的文本分析,呈现这种存在条件理论或还原论式的理解,建立在对哈特文本的种种误解上,因此存在条件理论或还原论式的理解无法回应哈特对法律规范性的描述性目标。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供一种全新的理解哈特的路径。结合文本上对分析理论的支持,和哈特所做出的重要的内在陈述与外在陈述的区分,以及元伦理学的有关于表达主义理论的概念和讨论,我将主张在分析理论的基础上,哈特是一个表达主义者。这意味着哈特主张人们的内在陈述在表达对规范的接受。

在完成这种重述后,我将以此应对其他理论家对哈特的批评。我将说明,将哈特重述为一个表达主义者能够更加符合哈特的文本,说明法律规范性概念而无涉证成,并保存哈特对内在陈述与外在陈述的区分,且能够使得哈特成功防御德沃金的批评。而存在条件理论或还原论由于首先不能回应哈特的文本基础,从而无法保存哈特对法律规范性的描述性立场。进而,存在条件理论或还原论错误地将内在陈述还原为外在陈述,因此犯下范畴错误,从而无法回应德沃金的理论争议的批评。因此,流行的存在条件理论对哈特的理解相较于表达主义理论是文本上同时是哲学上失败的。我将论证,相对于流行的存在条件理论而言,表达主义路径将是一种更有希望的理解哈特和实证主义的新路径。

3. 蓟门法哲学研习会2017-2018专题研讨(八)

阅读内容:《法律帝国》第六章

主持人:成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2017级硕士研究生)

内容简介:德沃金在第六章提出,在日常政治中,整全性(integrity)是区别于公平、正义与程序性正当原则的一项独立的政治美德,整全性理想是对我们整体政治实践的最佳诠释。整全性要实现对政治实践的建构性诠释需要满足“符合(fit)”与“证立(justification)”两个条件。对于“符合”条件:在日常政治实践中,我们无法诉诸“公平”与“正义”等政治美德说明“对内在妥协的直觉式敌意”,但是整全性能够对此给出合理的说明,这表明整全性满足“符合”条件。对于第二个条件:存在哪些理由认为“整全性是否将政治实践展现为最佳”呢?德沃金认为,接受整全性作为政治理想具有实践性(practical)和表现(expressive)价值。前者表现在整全性能够减少公职腐败、提升法律效率等。后者体现在整全性促进了社群的有机(organically)变迁。在这些理由中最重要的是,将整全性作为政治核心的社群能够为“政治强制力的正当权威”与社群成员的“政治义务”提供最佳辩护。政治哲学中为政治正当性提供辩护的几种传统理论,如“默示同意(tacit consent)”“表现正义(the duty to be just)”“公平游戏(fair play)”等都存在着缺陷。德沃金认为只有将政治义务理解为一种更一般的联合或社群义务(associative or communal obligation)才能说明。社群成员之间要形成联合义务要求每个人对所有人都抱持一种特别的、个人的、遍布的以及平等主义的关怀(concern),而只有接受整全性理想的原则模型(mode of principle)之真正社群(true community)才能具备这种条件。至此德沃金给出了支持整全性的满足“证立”条件的强大理由,从而表明了整全性是对我们政治实践的最佳诠释。

4. 蓟门法哲学研习会2017-2018专题研讨(九)

阅读内容:《法律帝国》第七章

主持人:毕寓凡(中国政法大学2017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内容简介:本章的目标是构建整全法的法律概念观,说明法律主张在实质上是诠释性判断,是把当下的法律实践作为正在展开的政治叙事来加以诠释,因而是回顾性与前瞻性要素的结合。作者以连环小说的写作为模型说明了这一点。据此,接受诠释性之整全性理想的法官们,透过下述方式裁判疑难案件:力图在有关人们权利义务的某组融贯原则中,找到对社群政治结构与法律信条的最佳建构性诠释,也就是使两者呈现最佳样态。不同操作理论可以进一步区分出不同向度或面向,包含法官关于符合(fit)与证立(justification)的信念。一方面,符合的信念提供一种门槛条件,是任何诠释有资格(eligible)作为对法律某部分的诠释都必须满足的。门槛条件会清除某些法官否则可能偏爱的诠释,关于社群实际政治历史的回顾性的事实,便以这种方式限制法官对正义的个人确信在司法决定中可能发挥的作用。另一方面,当门槛测试无法有效区分两个或以上诠释,这时法官必须在诸多适格诠释之间作出选择,进而必须探索,从政治道德的观点出发,何种诠释展现了社群制度与决定的结构(即作为整体的社群公共标准)的更好样态。他自己的道德与政治信念由此直接成为判断依据,其中不仅包括他关于正义与公平的意见,也包括关于如何处理竞争性理想的更高阶信念。据此,人们对上述不同议题的不同意见,表征了对于正确法律观的不同见解。

5. 蓟门法哲学研习会2017-2018专题研讨(十)

报告主题:The Service Conception: Reasonal Belief and Authority-Determining Rightness

报告人:薛鸣秋(北伊利诺伊大学2018级哲学系硕士研究生)

内容简介:The service conception of authority consists of three conditions the satisfaction of which according to Raz, leads to 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preemptive force of the alleged authority. It also presupposes the reasonable belief condition (RBC) according to which if the alleged authority is to be justified, it must be reasonable for the subject to believe that the authority satisfies the three conditions, and the authority-determining rightness condition (ADR) which argues that if the alleged authority is to be justified, its directive must at least partly determine the rightness of the instructed act. However, in coordination cases, the typical cases of the service conception where ADR and other conditions can be satisfied, the alleged authority cannot create preemptive reasons. Furthermore, even if we reject the preemption thesis, understanding legitimate authority in analogy with theoretical authority, the service conception can only be applied to a rather limited range in the political context, because RBC cannot be satisfied, on account of the existence of widespread and deep disagreements among citizens. Thus, the service conception fails as a theory of political authority. We should either abandon the instrumental approach to the problem of authority while insisting on the preemption thesis, or acknowledge the impossibility of developing a normative account of authorities in general while understanding authority in analogy with theoretical authority.

6. 蓟门法哲学研习会2017-2018年专题研讨(十一)

阅读内容:《法律帝国》第十一章

报告人:张泽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2017级硕士研究生)

评议人:郑玉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简介:在这一章中,德沃金讨论了超越法律的法律这一主题,它主要包括两个问题:其一,整全法理论是否能容纳超越法律的法律?其二,为什么这种超越现行法律的东西,仍旧是法律呢?其要解决的是超越法律的法律与现行法律的内在联系。首先,表面看来,整全法排除了比现行法律更好的法律的存在空间,因而整全法理论与超越法律的法律似乎是不相容的。德沃金通过区分包容的整全法和纯净的整全法来解决这一矛盾。包容的整全法要求法官在考虑正义原则的要求时,确保公平原则与程序性正当程序在其判决中发挥影响。纯净的整全法则要求法官单独从正义的观点,对法律提出一个融贯的说明。显然,现实具体的法律,是由包容的整全法确定的;而超越法律的法律,则是由纯净的整全法确定的。这样一来,德沃金就解决了第一个问题。其次,德沃金提出,纯净的整全法为现行法律提供一个未来的目标,是所有法律人所要追求的梦。因而,纯净的整全法与现行法律的联系在于:每一次法律诠释都是在与过去的政治决定保持一致的同时,逐步逼近法律的梦。通过对超越法律的法律的讨论,德沃金表达了自己的乐观主义,即我们的法律在总体上是朝着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的,而当下的每一个判决,在保持与过去的政治决定相融贯的同时,大部分都在带领我们逼近最高贵形式的法律。文中最后结语的部分属于对整本书的总结。

 

(三)发表成果

1. 我所所长郑永流在《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上发表文章《法律的“交叉”研究和应用的原理》。文章指出,什么是法律取决于什么是正当性标准,而正当性标准又具有多维性;作为当代法律中最主要形式的制定法,其形成和运行是多种因素导致的。因而,法律是复数的, 制定法是动态变化着的,这两个判断构成了教义学和非教义学共同对法律进行研究和应 用的根据。如果将这两种法律研究和应用的知识统称为法学,那么,法学本身就具有内在的交叉性,教义学和非教义学的知识并存,同时两者之间及其各自内部充满论辩性,在浩瀚学林中独树一帜。

文章中表达的思想与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18年8月8日印发的《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关于推动交叉学科建设的观点不谋而合。

《指导意见》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探索一流大学建设之路需要优化学科布局,打破传统科学之间的壁垒,以“双一流”建设学科为核心,以优势特色学科为主体,以相关学科为核心,以优势特色学科为主体,以相关学科为支撑,整合相关传统学科资源,促进基础学科、应用学科交叉融合,在前沿和学科领域培植新的学科生长点。

2. 我所所长郑永流在《清华法学》2018年第2期上发表文章《欧陆法律方法的方向性进程》。文章指出,欧陆的法律方法从古希腊主要倚重修辞术和论题学、古罗马初显解释规则的散乱粗放发展,到中世纪独立的法律解释学说出现,至萨维尼开启的以法律解释为中心的近代传统,在当代更被扩展为一个蔚为壮观的阵营,法律逻辑学、法律论证理论、法律诠释学等相继被列入,走过了一条起始脱离法律文本、以经验和情感为底色的泛方法,中途围绕法律文本、以理性为基础的严格方法,后又以严格方法为主体,包括各种泛方法、体系呈开放性的道路。

3. 2015级博士研究生陈雨薇在《东方法学》2018年第2期上发表文章《论反思性的法社会学的现实价值》。文章指出,托依布纳的反思性的法社会学理论以独特的理论视角解答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反思性的法社会学脱胎于“复杂性”碎片式发展的西方现代社会结构,与“复杂化”正在进行中的转型期中国社会结构有诸多不同。借鉴托依布纳法社会学理论的问题意识来重述具有中国品格的法社会学理论,既要充分考虑转型中国功能尚未完全分化的社会结构特征,又要谨慎对待法治改革中信息和动力的缺乏等法律构造问题:在法学研究的认识论上,坚持“封闭优先,兼顾开放”;在法律实践的方法论中,坚持“功能优先,兼顾功效”。

4. 2015级博士研究生陈雨薇在《人民法治》2018年18期作为第三作者发表文章《权利与权力法治契合下的公安机关行政裁量权治理模式》。文章指出,从权利与权力法治契合角度研究警察权的意义正确处理与认识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是世界各国宪政民主发展的主线,也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警察权与公民权作为权力与权利关系的代表,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现实中都存在。

5. 2016级博士研究生叶会成于2018年11月21日《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文章《推进中国的实践法哲学研究》。文章指出,当前中国法学界对法哲学的研究似乎处在了一个十字路口,迷茫困惑,陷入到追问 “中国的法哲学向何处去”的困境之中。

6. 2016级博士研究生叶会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8年春季卷发表其译文[英]约瑟夫·拉兹:《权威问题:重访服务性权威观》。

 

(四)研究所新成员

赵天书,法学博士。毕业于德国汉堡大学研究领域经济法、破产法

主要著作:

1.“比特币法律属性探析——从广义货币法的角度”,《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4

2.《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劳动法》2018年第3期转载

3.“政府市场价格监管权边界的法经济学重构”,《政法论坛》2016年第4期

4.“欧洲破产法源流”,《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四卷2014年

5.“重整法的基本问题”,《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三卷2013年

6.译著:耶利内克《主观公法权利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

Institute for Legal Philosophy and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 of Law

二、2018年学生毕业和入学情况

2018届毕业生

姓名

年级

学院/专业

冯  博

2015硕

中欧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

工作单位地址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

 

2018级博士硕士新生

姓名

年级

学院/专业

陈鲁夏

2018博

中欧法学院/法学理论

郝  玥

2018硕

中欧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

李心茹

2018硕

中欧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

张  灿

2018硕

中欧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

邵  琪

2018硕

比较法学院/比较民商

 

三、经费使用情况 

(略)

 

 

                                                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