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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期交叉法学学园简报

2017年4月24日下午两点,加拿大约克大学奥斯古法学院副教授Dan Priel来到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科研楼A913会议室,做客第十一期交叉法学学园,主讲“误入歧途的法律性质探究”(The Misguided Search For the Nature of Law)。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主办、蓟门法哲学研习会承办,来自清华大学、山东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的师生参与了这场研讨活动。

Dan这次演讲的核心主旨就是批判当前英美法哲学界流行的研究方式——概念法哲学(conceptual jurisprudence),认为这是一项没有前景的事业、一种失败的事业,因此需要我们重新反思法哲学事业的主要使命,探索新的可能与出路。

在继哈特以后的英美法哲学世界,法律是什么一直被认为是法哲学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即将研究法律的一般性质或本质作为法哲学的基本任务。Dan将这种法哲学称为概念性法哲学(conceptual jurisprudence),其认为这种法哲学实际上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为了论证这一主张,Dan区分了两种对概念(concept)的理解,即外在主义externalism)和内在主义internalism),前者将概念理解为抽象实体,后者将概念理解为思想的基本单元,基于这一区分,可以发展出不同的概念性法哲学。具体来说,前者表现为一项分类学事业(categorical enterprise),希望确定能够将某一个规范算作法律的条件,而后者则表现为一项社会学事业(sociological enterprise),描述在一个语言社群中人们使用这一概念的标准。但是,这两种路线都会遭遇各自的难题。对于外在主义者来说,其在回答什么算作判断法律的条件时,必然需要预设哪些能够被视为其描述的对象(即法律),这就使其陷入循环论证;对于内在主义者来说,其建立在一个不合理的经验预设基础之上,即每个人都拥有相同的法律的概念,使得法哲学家的描述仅仅只是基于自己的理解,因此采取了一种不可靠的方法论,是一种糟糕的社会学形式。而这一区分穷尽了概念性法哲学的学者对概念的理解,因此概念性法哲学作为整体无法成功。

在完成对概念法哲学的批判后,Dan又处理了四种可能的疑问:(1)哲学家只在做概念分析吗?(2)概念分析是不可避免的吗?(3)描述必然先于评价吗?(4)特殊法哲学一定预设着一般法哲学吗?显然,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演讲的最后,Dan做了一个简要的展望和探索,即如果概念法哲学不是法哲学的主要使命,那么法哲学能做什么呢?法哲学又会是一个什么样的事业呢?在他看来,德沃金的解释主义、富勒的法律理论(制度的分析)、观念史、法律在政治理论中的地位、法律学说的哲学和“法哲学的新问题”都是将来法哲学的新径和有前景的走向。

会议接下来的讨论非常激烈,大致围绕着以下三个主要问题展开:首先是对法哲学方法论的讨论。雷磊教授提出,Dan如何看待概念性理论和规范性理论的关系。Dan认为这一区分确实是一个传统的区分,但是在他看来,并不存在概念性理论,其支持德沃金的看法,即认为只存在规范性理论,如其在文章中所检讨的,不存在任何对于什么算作是一条法律的判准,法律理论最终应当属于政治理论的一部分。屠凯教授则从如何区分好的和坏的法哲学提出了质疑,如果说一种规范性法哲学是更好的,那么哈特和凯尔森为什么会选择概念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法哲学。Dan给出了三个理由:(1)其出现在不同的法系,凯尔森的理论与大陆法系更为契合,而哈特的思想则更适用于普通法系;(2)其次,其都持有某种道德怀疑论,但是哈特比凯尔森更为温和;(3)在凯尔森和哈特的时代,规范性理论并不占据哲学讨论的主流,哈特当时也更多受到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影响,使其会将概念分析作为法哲学的方法论。

讨论的第二问题主要围绕着概念观的外在主义和内在主义的区分。张帆指出,中国有其自身的传统,这种对概念的区分是否穷尽了不同的可能性。Dan认为,尽管其承认可能存在其他分类的方式,并且其也希望提出一个综合性的看法,但是其认为就目前来看这种分类确实是充分的。同时,他也提出了两种替代性的理解概念的方式,一种是霍姆斯式的分阶段路径,将法律视为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另一种是政治法哲学的路径,将法律理解为一个模型(model),其通过夸大对象的某些特征、排除另一些特征,为我们提供了更加简化的工具和更加清晰的结构。当我们在考虑一条规则是否是法律的时候,可以考虑法律的模型。例如,适用于德国的法律模型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塑造人们对待法律的观念,可能更好地契合德国的法律,但是可能并不适用于英美法系。叶会成的主要疑问是概念分析的价值,根据语义三角理论,概念或观念是一个核心的范畴,如果不借助概念分析,我们又如何理解我们自身的概念。Dan认为对于概念的理解每个人都有所不同,无法达成一致。叶会成进一步指出依靠直觉和反思平衡的方法,Dan回应说虽然这是一种路径,但是直觉作为探究事物的本质并不可靠。

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认知科学的新发展在何种意义上会影响法律。Dan回答说,认知科学在两个方面和法律存在紧密的联系。首先,法律的功能在于告诉人们应当如何行动,并且希望行动者遵守其指引。因此法律需要考虑其如何实现这一功能,而认知科学能够告诉我们,法律怎样能够实现这一功能,使行动者在事实上能够遵守法律的要求,由此法律和认知科学研究也就联系起来。其次,规范所发挥作用的方式可能和人类心理存在不同。我们常常认为法律是通过发布命令的方式规范要求行动者行动,而人类心理运作的机制却是做你想做的事情。因此,需要诉诸于认知科学来回答为什么特定的要求人们如何行动的命令是有效的,同时,怎样能够让法律更好地发挥其功能。

毫无疑问,Dan是一位充满激情和雄心的学者,他不仅提供了一次鼓舞人心的演讲,而且在文章中所展现的分析功力和深厚的文献基础,给参会学者和同学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其表示,他对中国有极大的兴趣,希望有机会能再赴中国交流访问,与中国学者做更为深入的切磋。

 

撰稿人:陈竞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叶会成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