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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期交叉法学学园简报

2017年3月31日星期五上午,第十期交叉法学学园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如期成功举行。本次学园由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主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承办,参会学者包括了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清华大学、商务印书馆、山东大学等二十余位师生。

本次学园会议议程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马剑银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泮伟江做了题为“复杂性视野下当代中国的法治转型”的发言报告。他认为,中国法治所面临的诸多难题根本就在于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复杂性挑战的问题。中国法治所面对的这种复杂性,对经典的法律理论仅注重对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价的特征,提出了严厉的质疑与挑战。而复杂性问题的本质在于,复杂性本身是无数个要素之间无数种连接的可能性,进而泮伟江援引了卢曼的社会理论对其做了精到的分析,并以当前学术界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之争作为范本。最后,他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法律转型的复杂性问题,主要是化约作为问题本身的世界复杂性问题,而非作为解决问题方法的复杂性问题。具有二值代码性特征的现代法治仍然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那种以破坏和替换二值代码性特征的所谓“法治模式”,并不像它的主张者所认为的那样,符合中国当下的国情与实践。

泮伟江的报告结束后,会议现场的讨论气氛非常活跃。白中林、杨登杰、李忠夏、蒋龑、马剑银、郑永流等多位学者都发表了自己的评论意见。首先,他们都一致赞赏了泮伟江对卢曼社会理论运用的娴熟,深入浅出地将一些艰深的概念做了清晰的解释和形象的比喻。其次,评论意见认为既然全文的主题或目标是一种症状诊断而不是问题的解决,那么全文的重心应该转移到目前学界对当前中国复杂性的错误理解。最后,如郑永流教授等指出,“社科法学”这一概念本身就是一种误用,泮文对社科法学也存在误解,而将卢曼的社会理论直接应用到当前中国法治也会产生生搬硬套之嫌。

在进行短暂的茶歇之后,会议进入到了第二部分。这个部分由翟志勇副教授主持,王旭副教授做主题发言,题目为“论国家在宪法预防上的义务”。王旭首先坦承了他的报告更多是一个不成熟的构想,而不是一篇完整的论文,其主要分为了六个小节,包括概述了国家的宪法任务及历史变迁的引言、预防作为国家任务的社会理论、国家预防任务的宪法教义学构建、国家预防任务的合宪性控制、重新理解比例原则和余论:宪法教义学如何面对社会理论。

这部分报告的第一位评议人是王锴教授,他提出了三点赞成和三点批评。三点赞成是全文的命题、保护义务是预防义务的基础以及预防义务的提出是应对现实变化或社会理论的影响;三点批评包括没有区分国家承担义务的主客观两个类别、宪法三种形态的划分不准确和对比例原则重构的质疑。接着,李忠夏教授点评认为,王旭的报告既有抽象理论又有具体问题建构,非常吸引人的眼球;但是在宪法的变迁形态、危险和风险概念的区分、比例原则的内涵三个方面他给出了不同的看法。第三位评议人杨登杰副教授对上述两位评议人的意见表示了同意。

会议最后,郑永流教授做了简单的主旨总结。他欣喜地指出,这次学园的两篇报告充分贯彻了交叉的思想,将非法学的社会理论引进法学的研究,并提出了规范性的技术性操作,避免了流行的“两张皮”式的做法。而且,相比较而言,法学界要比非法学界在交叉研究方面做得好,当然法学界的学者要加强对非法学理论的体系性和整体性把握,而不是简单地局部应用与照搬。与会的其他学者对这个观点都表示了认同,并期待下一次的学园能够做更深入地探索与交流。

撰稿人:叶会成(中欧法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