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主办的"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危机”国际学术会议在北京京仪大酒店成功举行。此次活动也是我院年度系列国际学术会议。
本次研讨会聚焦人工智能应用对法律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等前沿问题,汇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顶尖专家、司法审判一线人员和实务界精英,就“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 ,智能合约和平台监管”、“公共和个人治理结构中的人工智能”等话题展开深入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前部长张福森、汉堡大学法学教授尤翰林、欧盟驻华代表团首席参赞Johan Vandromme 等应邀出席会议并致辞,同时有来自中国和欧洲的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审判人员参加会议并发表主题报告。

会议第二单元的主题是“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智能合约和平台监督”,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季卫东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孙阳首先进行了主题为“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规范路径”的发言,提出了关于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所产生的两个法律问题:第一,如何解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第二,如果人工智能可被专利,则其权利归属该如何界定。对于前一个问题,孙阳副教授在发言中回应,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角度来看,由机器产生的表达性内容是不被著作权保护的。因为法院认为,人工智能机器本身非民事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主体。对于第二个问题,孙阳副教授认为,在此需要讨论的是专利权的赋权主体以及赋权之后如何进行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问题。同时他也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三个设想方案:一是对传统知识产权法进行调整;二是发展专有权应用公共领域的基本概念;三是进行人工智能的专门立法。

瑞典隆德大学经济和管理学院商法系高级讲师Ulrika Wennersten进行了主题为“人工智能是创造者和发明者——根据欧盟法律,谁是所有者?”的发言,主要介绍了欧盟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首先,从欧盟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必须是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而不能是一个机器。其次,如果想要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话,欧盟现行的法律尚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金晶进行了主题为“智能合约:合同法的暗处?”的发言,主要讨论了智能合约在合同法上如何界定的问题。
金晶副教授在梳理了智能合约的运行过程后,认为一个智能合约的完成,实质上是在当事双方将各自的交易条件上传到区块链以后,由计算机自动匹配并完成的交易。而在这一过程中,当事双方并不清楚自己是和谁定义了这个合同。也就是说,当事双方的在形成合意过程中的意思表示并不明确。在此基础上,金晶副教授认为,智能合约不是一个合同,它只是一个履约程序,只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部分。
同时,金晶副教授还对智能合约的外部协议是否属于格式条款这一问题做出了回应。她认为,首先,智能合约的外部协议是由第三方智能合约的平台,而非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提出的。其次,它也不符合单方形成合同内容的要求。因此对于格式条款的约束并不适用于智能合约。最后,金晶副教授提出,如果设计智能合约程序的一方出现了瑕疵,那么此时可能就会构成承揽瑕疵。这种情况下,这种承揽瑕疵应如何适用违约救济责任,才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师资博士后谢尧雯进行了主题为“算法助推:个体选择与平台责任”的发言,主要讨论了人工智能在数字经济环境中对个体行为选择造成的影响以及平台责任理论的因应发展。
谢尧雯博士首先介绍了个体认知偏见与助推概念。随后,通过比较传统市场与数字经济环境中,生产商与平台通过进行行为选择框架设计影响消费者决策行为的不同市场助推形式,探讨平台运用AI助推是否引发了新的风险。本世纪初,关于可否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论证生产商市场助推行为产生了负外部性、进而进行产品严格责任制度建构,在美国法经济学界引发了激烈的论争。谢尧雯博士指出,尽管存在相当的理论探讨空间与热度,但近20年FTC在实践中并未以“市场行为操控”作为执法依据。谢尧雯博士认为,在数字经济环境中,平台运用算法进行助推在形式上有了三大重要的革新,这种革新又足以促使我们以新的实践认知重新思考——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强制与欺诈的市场助推,其风险是否足以构成市场失灵、进而引发政府监管?——这一旧的理论问题。谢尧雯博士认为,政府监管的基础在于市场失灵,市场助推行为在数字经济中造成的负外部性较之传统市场程度更强,但能否就此呼吁政府监管介入,还有待更多的实证数据加以论证。但在AI助推模式下,个体认知偏见的实验发现新方式、个体对个人信息认知理念可能会被平台操控之风险以及从“对的广告到对的推送个体”之市场营销概念转型,促使我们重新思考平台第三方责任理论。最后,谢尧雯博士介绍了现有平台第三方责任的两个理论基础,并指出在算法助推模式中,平台作为智能体对第三方内容生成、发展与传输、对个体行为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传统理论与规则无法回应新的风险。谢尧雯博士通过行为市场失灵概念以及平台对内容影响程度,讨论了平台对助推行为本身以及助推内容承担责任的可能之理论发展方向。

紧接着,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江莉对以上发言进行了评议。
张江莉副教授指出,前三位发言人的发言都涉及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人工智能时代,当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新的中介机器介入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时,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它对传统的法律体系所提出的挑战。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通过人工智能产生了一个作品时,这个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第二,当人工智能对某种权利造成了损害时,我们就需要思考以下问题:此时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应该如何界定;人工智能的行为是否超越了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意思表示;如果人工智能的行为超越了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意思表示,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那么隔着人工智能机器的传统的民事主体由该如何承担这一责任。
不同于前三位发言人所讨论的人工智能机器介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情形,最后一位发言人思考的则是人工智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人的思想与行为,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人造成了损害,平台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在第二单元最后的问答环节,全场就智能合约中的欺诈与重大误解、人工智能中的知识产权、数据保护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撰稿人: 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