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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中欧法学院国际学术会议成功召开

2017年11月3日,中欧法学院“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国际学术会议在北京京仪大酒店成功召开。

本次学术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主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复旦大学、浙江大学、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西班牙马德里自治大学、瑞典隆德大学、匈牙利布达佩斯中欧大学、捷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环球律师事务所等80余名政府官员、学者出席了本次国际学术会议。

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院长刘飞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联合管理委员会中方联席主席、司法部前部长张福森先生,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联合管理委员会欧方联席主席、德国汉堡大学尤翰林教授代表主办方致辞。


马怀德教授


张福森先生


尤翰林教授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教授以“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保护之道”为题,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私法与网络法Giusella Finocchiaro教授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主要创新”为题做主题报告。


周汉华教授

 
Giusella Finocchiaro教授

本次国际学术会议以“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为主题,各位政府官员、学者围绕“数据所有权”、“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利用与大数据”三个专题对大数据时代中数据的权属、收集、储存、利用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会议的第一个专题是“数据所有权”,由匈牙利布达佩斯中欧大学法律系Tibor Tajti教授主持。


Tibor Tajti教授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首先发表了题为“个人数据权利体系化研究”的报告。申教授首先提出了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进而就欧盟、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行了介绍。然后,申教授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现状进行了介绍,指出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没有从权利的角度对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进行回答的遗憾。最后,申教授重点强调要进一步细化信息主体的各项个人信息权利,只有明确权利主体以及权利内容才能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


申卫星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就个人信息的权属问题发表了看法。他首先提出了我国《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于个人信息的规定偏向于财产权的定性是否过于严格的疑问。进而主张通过类型化思维,对个人信息重新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的信息种类分别赋予其相应的人格权和财产权。最后明确个人信息应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观点,并指出我们应创新相关法律制度,为数据交易提供法律支持。


邢会强教授

第三位发言人为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教授。李教授首先对数据、信息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其次,李教授认为数据权利是一个综合性的权利集合,它是兼具人格权、财产权以及国家主权的一种权利。它的人格权属性在我国民法总则、刑法以及网路安全法中均有体现;财产权属性则表现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而国家主权属性则在数据的跨境转移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


李爱君教授

在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德方副院长Clemens Richter博士从德国法的角度对三位教授有关数据权的财产权属性提出了质疑,强调了财产权客体的重要性。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郑永流教授则从法哲学的角度进行总结,他认为我们在法律的框架下讨论数据的利用与保护的哲学基础首先在于自由主义所导致的权利化问题,但数据的利用与传播使得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被动摇,进而引出了社群主义的议题。


Clemens Richter博士


郑永流教授

在问答环节,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邵昱飞提问,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究竟面临着怎样的困境?申卫星教授回答指出,我们今天所讨论的个人信息权利集中在私法领域,它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这意味着我们不仅要对人格权的类型加以具体化,更对传统物权法体系中“物必有体”的认知提出了挑战。他认为,物权的客体需要有一定程度的扩张,要突破“物必有体”的理论认知,形成一个类似于荷兰民法典的财产权体系。


邵昱飞同学

会议的第二个专题是“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由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法学院副院长Nicolas Nord教授主持。


Nicolas Nord教授

首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欧盟法研究室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围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建议”做了报告。他认为,信息和隐私具有区别,信息不是隐私,不应该作为人格权的范畴,应该制定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他指出,为了更好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应该明确信息的采集、利用、上传云端等义务主体,并进一步追究其义务履行不能的责任。例如在山东大学生徐玉玉遭电信诈骗案中,不仅是盗取信息的黑客应该受到法律追究,省里的招生办等也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孙宪忠教授

接着,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伍劲松教授做了关于“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主题报告。他主要从“个人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域外经验“;“基于种类的豁免:个人隐私的范畴”;“基于损害的豁免公开:利益衡量”以及“个人信息的公开:例外之例外”四个方面展开,集中介绍了他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学术观点。最后,他认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应该注意个人信息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平衡,以及个人信息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协调。


伍劲松教授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马斯特里赫特与欧盟个人信息与网络安全研究中心主任Cosimo Monad博士介绍了“数据保护规制: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框架下的责任与合规性证明”。他详细介绍了GDPR框架下的责任机制,包括问责的定义、原则、程序、要素以及问责机构在欧盟的建立等问题。


Cosimo Monad博士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吴泓从“信赖理念下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的再平衡”为我们阐述了信赖理念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针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理性人”理念面临的诸多困境,他提出了“信赖”理念的构想和信义义务的制度建构,以作为对“理性人”理念的修正及对现有制度的补充。


吴泓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的发言主题是“破产登记系统的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中国与欧盟的比较”。他结合欧盟成员国的破产登记系统,并结合我国破产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现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设意见。


陈夏红博士

最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郑春燕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由于个人对信息的自治能力不足,隐私权难以成为有效保护数据的径路;而财产权也无法单独实现数据保护;因此需要公法介入——例如对于格式条款的使用的规制。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院长谢立斌教授也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他认为信息主体的同意不构成对于信息保护的有效路径,并且针对GDPR框架涉及到的欧盟一体化实践中的问题与Cosimo Monad进行了有趣的学术互动。


郑春燕教授


谢立斌教授

会议的第三个专题是“数据利用与大数据”,由西班牙马德里自治大学法学教授Elisa Torralba女士主持。


Elisa Torralba教授

比萨圣安娜高等学校法学院的Giovanni Comande教授以“大数据与社会分类”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物联网、传感器等产生大量数据使人与物24小时联系在一起。由此,他介绍了数据挖掘、广告推送、云数据及社会新分类等概念。他还通过一个有趣的视频指出周围的环境会促使人做很多事。最后,他认为,即使有数据保护条例的存在,大数据在当今时代仍然具有很大的挑战性。


Giovanni Comande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王万华教授以“政府数据的开放与利用”为题进行了报告。她通过对比两组数据引出大数据的到来势不可挡,从而分析了中国政府数据开放与利用的推进模式,进而从法律层面与实践层面指出政府数据开放与利用面临的问题,最后她提出了对完善法律体系与主要制度的几点建议。


王万华教授

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数据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Joris van Hoboken博士以“智能手机时代的隐私法规范:应用软件、平台与大数据”为题进行了发言。他从应用平台的角度介绍了智能时代大数据在数据保护和数据透明性上面对的挑战。通过美国弗吉尼亚大学与麻省理工大学的一项研究,他分析了应用平台在保护数据以及控制数据中扮演怎样的角色。


Joris van Hoboken博士 

环球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前高级执法官万江博士以“大数据产业的反垄断问题”为题作出了报告。他以淘宝顺丰、华为腾讯两大数据争议事例引出了大数据,进而指出大数据的特性、大数据的产业结构、大数据市场的竞争格局。最后,他指出了大数据带来的反垄断问题,如何被动和主动应对,以及如何处理数据隐私问题。


万江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张莉教授对此专题四位发言人的报告分别进行了精彩的观点提炼与评议。她呼吁我国应当加快数据保护立法,不论从经济利益角度还是宪法权利角度,甚至人的尊严角度,数据隐私保护立法都迫在眉睫。


张莉教授

在问答环节,捷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政治处李霁昭先生、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赵天书老师、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黄芃文等人与本专题四位发言人进行了深入的学术交流。


赵天书博士

17时13分,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欧方联席院长、瑞典隆德大学法学院Bengt Lundell教授致闭幕词。2017年中欧法学院“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国际学术会议圆满结束。


Bengt Lundell教授


会议合影

撰稿:赵毛欠统稿(中欧法学院2016级双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