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日,欧盟司法、消费者与性别平等事务委员薇拉·尧罗娃(H.E.Ms.VeraJourová)女士到访我校,并以“中国与欧盟之间电子商务的法律监管问题”为主题与我院师生座谈。出席本次座谈的还有欧盟驻华大使史伟(H.E.Mr.Hans-DietmarSchweisgut)、尧罗娃团队内阁主任Renate Nikolay、欧委会司法与消费者总司部门主任DirkStaudenmayer、欧委会法律总司部门副主任Martijn Quinn、欧盟驻华使团政务参赞ArtoHaapea、欧盟驻华使团合作处随员Sakura Moretto、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院长刘飞、中欧法学院欧方联席院长Armin Hatje、中欧法学院欧方执行院长Clemens Richter,以及我校中欧法学院、比较法学研究院50余位师生。

薇拉·尧罗娃委员首先回顾了中国与欧盟在法律合作领域的发展历程,介绍了欧盟内部制定政策的机制,进而阐述了欧盟统一市场的运作背景与需要,指出欧盟统一市场与中国进行法律合作的必要性。她强调,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欧洲统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与时俱进,与互联网相结合。因此,欧盟统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在欧盟层面对电子商务进行统一规范和监管。

薇拉·尧罗娃委员在报告中称,此行与中方讨论的电子商务监管问题主要涉及两个领域,一者为电子数据的流通,二者为基于电子平台的非农产品交易。在信息化时代,数据内容本身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甚至可以称其为自成一体的货币体系,欧盟在这方面的规划已经初见成效。然而对于基于电子平台的非农产品交易,欧盟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划还有待发展。上述两个领域中,委员认为第二个领域将成为此次中欧法律对话的主要议题。为此,她很期待与中方代表就电子平台交易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消费者维权问题进行深入而有效的交流。欧盟的电子平台交易基础相对薄弱,不仅使用的商户占总商户数量的比例不高,而且电子平台交易的产值也不如预期。欧盟认为推进电子平台交易是大势所趋,且应当以不影响现有消费者权益为前提。目前,就产品质量监督,欧盟层面主要依靠三种途径:其一是通过立法规范产品质量;其二是欧盟内部的通报机制,欧盟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就有问题的产品可以由欧盟委员会采取行动,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处罚;其三是通过行业自行制定的标准规范产品质量。此外,中国与欧盟已经建立了信息交流机制,双方可以在该平台基础上交换相关产品信息。然而,就电子平台上交易的产品,目前欧盟层面的质量监管又面临着两个相互关联的新问题。一方面,欧盟层面的相关立法过于碎片化,需要进一步整合。另一方面,欧盟层面立法的碎片化不利于消费者知晓并维护其自身的权益。

在报告结束后,薇拉·尧罗娃委员接受了现场学生的提问并逐一予以解答。提问涉及欧盟的法律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与产品责任制度以及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法律一体化等问题。对于欧盟法律体系,尧罗娃委员介绍道,欧盟层面的立法效力高于包括宪法在内的各成员国国内立法,因此在欧盟层面规范电子平台交易是在实现统一市场内产品流通的最佳选择。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欧盟目前设有相关指令,允许消费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不符合质量的产品维权,而维权途径既包括产品质量责任也包括侵权责任。在谈及欧盟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在同一市场范围内发展电子交易平台的关系时,尧罗娃委员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必要基础和前提,对产品质量的高要求是鼓励消费者使用电子交易平台的制度保障,这样可以提高欧盟企业的竞争力。固然,欧盟在贸易法律一体化进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但尧罗娃委员相信,在市场发展的前景和趋势之面前,欧盟在电子平台交易这一专业领域内将实现一体化的目标。通过报告与问答环节,在场师生对欧盟相关领域的立法与政策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我们十分感谢薇拉·尧罗娃委员于百忙之中能抽出宝贵的时间并希望首轮中欧法律对话能够圆满成功。

(文:林溪-中欧法学院2012级双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