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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梵教授的阿克曼时刻: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分

3月8日上午,来自清华大学的林来梵教授在明法楼306教室举办了一场题为“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分”的讲座。此次讲座由郑永流教授主持,中欧法学院中方院长刘飞教授、比较法学院俞飞老师出席了讲座。

林来梵教授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此外还担任《清华法学》主编、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林教授也是我国“规范宪法学”的代表性学者。

林来梵教授先向大家介绍了齐玉苓案,并引出了讲座主题——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分。耶鲁大学法学院Sterling讲座教授阿克曼在《我们人民:奠基》中指出,1787年宪法的贡献在于,它开创了美国二元主义宪政理论传统,形成了完全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宪政经验,美国二百年的宪政历史昭示了其开放性的未来。二元宪法寻求区分民主之下做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决定,第一种决定是由美国人民作出的;而第二种决定则是由他们的政府决定的。Sunstein教授称《我们人民:奠基》是对美国宪法思想作出最重要贡献的著作之一。

林来梵教授此次演讲正是要在阿克曼教授的二元宪法脉络中,阐明在中国——一个与美国政治制度完全不同的国家——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界分的重要性以及出路。

首先,林教授认为法律问题和宪法问题的界分受制度模式的影响。林教授介绍了世界上现存的四种违宪审查模式,包括美国的将违宪审查权赋予普通法院但是最高法院有终审权的附随性违宪审查模式;德国的成立一个专门审查机构的联邦宪法法院模式;法国的具有平衡性质的宪法委员会模式;以及中国的赋权给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违宪审查模式。在介绍到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时,林教授谈及民国初期的《临时约法》,将权力集中赋予了当时的临时参议院,后造成议会专制;当前我国的国家立法机关情况跟民国初期的临时参议院情况类似,权限过大导致立法机关名义上没有反制力量,反而不敢轻易行使权力。

通过对四个模式的分析,林教授认为四种模式在一个问题上是没有争议的,即宪法问题指涉及宪法性论点的问题。例如美国的罗伊诉韦德案,该案涉及堕胎自由权是否是美国宪法上保护的自由。但是,有一些问题虽然是宪法问题,但并不足以进入违宪审查制度,进入违宪审查的条件与特定国家的制度有关。例如日本总理大臣参拜靖国神社问题,由于日本宪法规定了“政教分离原则”,但是日本的宪法诉讼需要个人权利的侵权诉求,因此该问题不能进入宪法诉讼。

其次,林教授认为法律问题和宪法问题的界分受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在历史中变迁状况的影响。传统观点认为,民法保护的多为私人对抗私人的权利,而宪法保护的权利较为复杂,大部分国家认为宪法保护的“主要”是私人针对公权力所享有的权利。但随着后期法理学的发展,上述传统观点被取代。在黑奴解放后,美国出现了州行为理论(state action theory),即有些行为虽为私人行为,但或因政府鼓励,或分担公共职能,或与政府合作,被视为政府行为适用宪法上条款。林教授认为,州行为理论的产生与市民社会和私法自治理念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最后,林教授又回到齐玉苓案。他认为此案通过民事法律即可解决,无需适用宪法。在违宪审查制度下,如果普通法律能解决的问题,一般不适用宪法。其原因有二:一是法理上,普通法律规定规则,宪法是原则,应优先适用规则;二是适用宪法和适用法律目的不同,普通法律直接解决案件,而宪法通过判断个案中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从而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

讲座的最后,听众们针对林教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提问,林来梵教授耐心回答。中欧法学院 “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分”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讲座主持人:郑永流教授)



撰稿:袁筱玮(中欧法学院2015级硕士生) 冯博(中欧法学院2015级硕士生)

照片:陆青(中欧法学院2015级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