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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法学院Study Group活动顺利开展

为了帮助同学们加深对法律的理解,积极参与课堂的讨论,提升法律英语水平,2019年4月中欧法学院首次开展Study Group系列活动。该活动由两位外籍教师Marieke Koekkoek女士和Zurab Gvelesiani博士主持。学习小组每周举行一次。Gvelesiani博士带领的学习小组主要讨论竞争法和消费者法话题。Koekkoek女士带领的学习小组主要讨论21世纪的世界贸易组织话题。

4月15日和4月19日晚,中欧法学院学习小组活动第一次讨论在昌平校区明法楼210教室和412教室举行。学习小组的第一次讨论得到了同学们的积极响应。

4月15日晚,Gvelesiani博士带领的学习小组进行了第一次讨论。本次讨论主要集中于欧盟竞争法的总体概况。

首先,Gvelesiani博士采用提问的方式将大家引导入对竞争法的思考。他提出三个问题,你对竞争法、反托拉斯法和反垄断法有什么了解?你对欧盟有什么了解?你对欧盟的竞争法有什么了解?同学们按照对中国竞争法的理解表达了自己的观点。Gvelesiani博士表示大家对于竞争法的理解是准确的,实际上中国的竞争法与欧盟也有很多相似之处。

接下来,Gvelesiani博士介绍了《欧盟运行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TFEU”)第101条和102条的主要内容、判定方式和对于欧洲经济的影响。第101条规定了对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的禁止,以及豁免的要件;第102条规定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中,关于市场份额的认定要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这其中蕴含复杂的经济学问题。

最后,Gvelesiani博士介绍了消费者法和竞争法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两种法律都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都采用了公法和私法保护手段等。但两种法律的立法目的有所不同,立法的侧重点也有差异。Gvelesiani博士强调,这两类法律相互联系,相互支持,都是现代法律发展的重要方面。

4月19日晚,Koekkoek女士带领的WTO学习小组进行了第一次讨论。本次讨论主要集中于WTO的概况。

 

首先,Koekkoek女士介绍了WTO组织的源起和发展。WTO是建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其前身是成立在1947年的GATT。

其次,Koekkoek女士介绍了WTO的主要功能和原则。WTO的主要功能是进行成员国经贸往来的市场规制,具体功能规定在WTO协议的第三条。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包括:非歧视性原则、互惠原则、透明度原则以及自主管理规则。其中非歧视原则涉及到成员国之间的平等互助,是最基本的原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WTO的议题也逐渐变化。在21世纪,WTO的主要议题包括环保、去殖民化和电子科技。在这方面WTO达成了一系列成果,包括贸易便利化协定、贸易服务协定和绿色产品协定。

最后,Koekkoek女士提出了问题: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WTO2.0应该是什么样子?同学们就此问题各抒己见,有人提出应当注重电子商务方面多边谈判的达成,有人提出,应当注重WTO和人权之间的联系。在经历一个小时的头脑风暴之后,本次讨论在愉快的气氛中结束。 

本次Study Group活动将持续五到六周。随后,两位老师还将分别就议题中的具体问题和案例进行讲解和讨论。第一次讨论圆满结束后,同学们纷纷表示,无论是对于国际公法还是欧盟法律,自己都获得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在与老师和同学的讨论中,自己的英语听力和口语水平也获得了进步,十分期待之后的会面。

撰稿:宋佳萌、李娇(中欧法学院2018级双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