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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流教授出席2024年实践哲学年会并作主旨报告

2024年实践哲学年会于10月26日-27日在清华大学召开,本届会议由清华大学马克思恩格斯文献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哲学系和中山大学实践哲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由西北大学实践哲学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等协办。本届会议主题为“现代化:国家·社会·人”。

2024年10月26日上午,郑永流教授发表了题为“实践对法律的规范性的续造”的会议报告。郑永流教授首先以“使用竹竿探入户内盗窃”是否构成刑法中的“入户盗窃”的法律案例说明法律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续造。他提出,与传统的学术主流主要关注事物的事实性不同,今天的学术主要注重事物的规范性,回答事物应该如何的问题。而法律的规范性有其特殊性。哲学等学科的规范是观念性的,是一种软规范,法律中规范主要表现为规则,是一种硬规范。法律规范尽管在形式上合法,但内容上不一定正当,这就与哲学等学科所讨论的规范性不同,在法律的规范性中形式有效性和内容正当性两个要素是可以分离的。接着,他指出,法律的规范性在实践中续造,具体而言,是通过情境性生成的。比如在一个法庭审判过程中,主体、组织结构、方法和技能、设施和物质等都是参与情景的要素,这些要素之间是互动的。最后,郑永流教授指出,法律规则所初显的法律的规范性,属于1.0的规范性,在法律实践中,各个要素在具体情境中相互回应,其赋予法律规则以新的理解,使得规范性最终在实践中生成,这属于2.0的规范性。

与会学者对郑永流教授的报告反响热烈。首都师范大学程广云教授就“规范和情境的关系问题”与郑永流教授进行深入讨论。程教授认为,对于实践来说是境况在先的,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一定程度上在处理这个问题。而郑永流教授认为,对于法律实践而言,是规范在先的。以刑法中“入户盗窃”的规范为例,它需要在实践中被适用,情境是适用这一规范的情境,此时的规范性可被称为1.0。在适用中最终完成的、赋予该规范以新理解之后形成的规范性是2.0的,它可能推翻1.0规范性中不合理的东西。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2023级博士生周洲于10.27日在分会场以“论实践理论中实践概念的基本意涵”为题作了报告。她认为,通过厘清实践理论中实践概念的基本意涵,我们可以把握在现代实践哲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实践理论家族的核心特征。具体而言,这一实践概念有四个构成性要素:身体、物质、话语、时空,它是一个本体论概念。藉此,实践理论为社会生活提供了一种实践本体论,实现了对传统社会理论中二元对立思维方式的超越。与会学者在肯定论文选题的价值之后,提出了一针见血的修改意见。


图文:周洲 2023级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