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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学年春季学期蓟门法哲学研习会研讨记录

蓟门法哲学研习会2017-2018专题研讨(六)

 

阅读内容:

《法律帝国》第三章

主持人:

王重尧(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2017级硕士研究生)

内容简介:

《法律帝国》第一章指出原有的法理论只能解释法律中的经验争议,而无法解释理论争议现象。第二章提出对理论争议现象的最佳解释是法官对法律具有建构性诠释态度,并提出了建构性诠释的一般理论。第三章第一节通过将诠释理论应用于法学领域,展现了理论争议的一般图景。第二节基于这一新图景确定了重新构建法理论的规划:法理论分为法律的概念(concept of law)和法律的概念观(conceptions of law)两个层次,前者是社群在前诠释阶段对法律实践最抽象最根本的共识(被假定为只有过去政治决定能够证成集体强制),后者是对这一共识的不同诠释。这个概念共识也有助于说明法律与道德和正义的关系。然而,将法律与政治道德上的证成力联系起来,却会面临两个批评。其一,当法律极度邪恶时,无法做出在可接受的政治道德中具有证成力的诠释。但德沃金认为,对一个社会是否存在法律的回答敏感于所要回答的问题、观众以及讨论的语境,大可无矛盾地宣称邪恶的法律不是法律。其二,法理论仅解决法律根据(grounds of law)的问题,这应区别于法律约束力(force of law)的问题。但德沃金主张,必须承认法律原则上证成了官方强制,除非存在反对理由;否则,只有对这个法体系的怀疑论观念才是妥当的。

 

时间:201832414:00-17:30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新二号楼二层活动室


蓟门法哲学研习会2017-2018专题研讨(七)

 

报告主题:

哈特的法律规范性理论可能吗?

报告人:

王昱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2014级硕士研究生)

评议人:

范立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简介:

本文试图反对现阶段实证主义者流行的对哈特的解读,并提出一种在我看来正确的哈特理论——哈特的表达主义理论。面对法律规范性的概念和证成问题,哈特试图回答的是法律规范性的概念问题,而对证成问题保持沉默。但后续的实证主义者均试图在证成问题上通过修正哈特的框架为哈特辩护。争议看似基于哈特对法律规范性证成的回答是否必要这个问题上,但我将说明,之所以会有这个问题是基于论辩各方共享的对哈特理论的一种特定理解方式。而这篇文章的努力就是呈现出上述这种特定的理解方式是文本上和哲学上糟糕的,而正确的道路则是另一种对哈特理论的理解方式——哈特的表达主义理论。

本文首先通过对哈特文本的分析,区分哈特理论的两种可能性,即存在条件理论和分析理论。前者是指哈特提供的是社会规则的存在条件理论,后者指的是哈特提供的是在存在社会规则后的对法律的说明。后续的关于法律规范性证成的论辩,均在预设了存在条件理论的框架下推进讨论。结合哈特的文本和对哈特的理论批评两个方面,本文将首先说明存在条件理论对哈特法律规范性的回答路径。进一步的,本文将说明,存在条件理论的后续发展即还原论的看法,必将抛弃哈特理论中的对法律规范性概念的描述性主张,从而试图说明法律规范性的证成或来源。

本文将通过对哈特《法律的概念》以及相关文献的文本分析,呈现这种存在条件理论或还原论式的理解,建立在对哈特文本的种种误解上,因此存在条件理论或还原论式的理解无法回应哈特对法律规范性的描述性目标。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供一种全新的理解哈特的路径。结合文本上对分析理论的支持,和哈特所做出的重要的内在陈述与外在陈述的区分,以及元伦理学的有关于表达主义理论的概念和讨论,我将主张在分析理论的基础上,哈特是一个表达主义者。这意味着哈特主张人们的内在陈述在表达对规范的接受。

在完成这种重述后,我将以此应对其他理论家对哈特的批评。我将说明,将哈特重述为一个表达主义者能够更加符合哈特的文本,说明法律规范性概念而无涉证成,并保存哈特对内在陈述与外在陈述的区分,且能够使得哈特成功防御德沃金的批评。而存在条件理论或还原论由于首先不能回应哈特的文本基础,从而无法保存哈特对法律规范性的描述性立场。进而,存在条件理论或还原论错误地将内在陈述还原为外在陈述,因此犯下范畴错误,从而无法回应德沃金的理论争议的批评。因此,流行的存在条件理论对哈特的理解相较于表达主义理论是文本上同时是哲学上失败的。我将论证,相对于流行的存在条件理论而言,表达主义路径将是一种更有希望的理解哈特和实证主义的新路径。

 

时间:201842214:00-17:30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新二号楼二层活动室


蓟门法哲学研习会2017-2018专题研讨(八)

 

阅读内容:

《法律帝国》第六章

主持人:

成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2017级硕士研究生)

内容简介:

德沃金在第六章提出,在日常政治中,整全性(integrity)是区别于公平、正义与程序性正当原则的一项独立的政治美德,整全性理想是对我们整体政治实践的最佳诠释。整全性要实现对政治实践的建构性诠释需要满足符合(fit)”证立(justification)”两个条件。对于符合条件:在日常政治实践中,我们无法诉诸公平正义等政治美德说明对内在妥协的直觉式敌意,但是整全性能够对此给出合理的说明,这表明整全性满足符合条件。对于第二个条件:存在哪些理由认为整全性是否将政治实践展现为最佳呢?德沃金认为,接受整全性作为政治理想具有实践性(practical)和表现(expressive)价值。前者表现在整全性能够减少公职腐败、提升法律效率等。后者体现在整全性促进了社群的有机(organically)变迁。在这些理由中最重要的是,将整全性作为政治核心的社群能够为政治强制力的正当权威与社群成员的政治义务提供最佳辩护。政治哲学中为政治正当性提供辩护的几种传统理论,如默示同意(tacit consent)”“表现正义(the duty to be just)”“公平游戏(fair play)”等都存在着缺陷。德沃金认为只有将政治义务理解为一种更一般的联合或社群义务(associative or communal obligation)才能说明。社群成员之间要形成联合义务要求每个人对所有人都抱持一种特别的、个人的、遍布的以及平等主义的关怀(concern),而只有接受整全性理想的原则模型(mode of principle)之真正社群(true community)才能具备这种条件。至此德沃金给出了支持整全性的满足证立条件的强大理由,从而表明了整全性是对我们政治实践的最佳诠释。

 

时间:20185614:00-17:30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新二号楼二层活动室


蓟门法哲学研习会2017-2018专题研讨(九)

 

阅读内容:

《法律帝国》第七章

主持人:

毕寓凡(中国政法大学2017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内容简介:

本章的目标是构建整全法的法律概念观,说明法律主张在实质上是诠释性判断,是把当下的法律实践作为正在展开的政治叙事来加以诠释,因而是回顾性与前瞻性要素的结合。作者以连环小说的写作为模型说明了这一点。据此,接受诠释性之整全性理想的法官们,透过下述方式裁判疑难案件:力图在有关人们权利义务的某组融贯原则中,找到对社群政治结构与法律信条的最佳建构性诠释,也就是使两者呈现最佳样态。不同操作理论可以进一步区分出不同向度或面向,包含法官关于符合(fit)与证立(justification)的信念。一方面,符合的信念提供一种门槛条件,是任何诠释有资格(eligible)作为对法律某部分的诠释都必须满足的。门槛条件会清除某些法官否则可能偏爱的诠释,关于社群实际政治历史的回顾性的事实,便以这种方式限制法官对正义的个人确信在司法决定中可能发挥的作用。另一方面,当门槛测试无法有效区分两个或以上诠释,这时法官必须在诸多适格诠释之间作出选择,进而必须探索,从政治道德的观点出发,何种诠释展现了社群制度与决定的结构(即作为整体的社群公共标准)的更好样态。他自己的道德与政治信念由此直接成为判断依据,其中不仅包括他关于正义与公平的意见,也包括关于如何处理竞争性理想的更高阶信念。据此,人们对上述不同议题的不同意见,表征了对于正确法律观的不同见解。

 

时间:201851914:00-17:30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新二号楼二层活动室


蓟门法哲学研习会2017-2018专题研讨(十)

 

报告主题:

The Service Conception: Reasonal Belief and Authority-Determining Rightness

报告人:

薛鸣秋(北伊利诺伊大学2018级哲学系硕士研究生)

内容简介:

The service conception of authority consists of three conditions the satisfaction of which according to Raz, leads to 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preemptive force of the alleged authority. It also presupposes the reasonable belief condition (RBC) according to which if the alleged authority is to be justified, it must be reasonable for the subject to believe that the authority satisfies the three conditions, and the authority-determining rightness condition (ADR) which argues that if the alleged authority is to be justified, its directive must at least partly determine the rightness of the instructed act. However, in coordination cases, the typical cases of the service conception where ADR and other conditions can be satisfied, the alleged authority cannot create preemptive reasons. Furthermore, even if we reject the preemption thesis, understanding legitimate authority in analogy with theoretical authority, the service conception can only be applied to a rather limited range in the political context, because RBC cannot be satisfied, on account of the existence of widespread and deep disagreements among citizens. Thus, the service conception fails as a theory of political authority. We should either abandon the instrumental approach to the problem of authority while insisting on the preemption thesis, or acknowledge the impossibility of developing a normative account of authorities in general while understanding authority in analogy with theoretical authority.

 

时间:201852714:00-17:30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新二号楼二层活动室


蓟门法哲学研习会2017-2018年专题研讨(十一)

 

阅读内容:

《法律帝国》第十一章

报告人:

张泽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2017级硕士研究生)

评议人:

郑玉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简介:

在这一章中,德沃金讨论了超越法律的法律这一主题,它主要包括两个问题:其一,整全法理论是否能容纳超越法律的法律?其二,为什么这种超越现行法律的东西,仍旧是法律呢?其要解决的是超越法律的法律与现行法律的内在联系。首先,表面看来,整全法排除了比现行法律更好的法律的存在空间,因而整全法理论与超越法律的法律似乎是不相容的。德沃金通过区分包容的整全法和纯净的整全法来解决这一矛盾。包容的整全法要求法官在考虑正义原则的要求时,确保公平原则与程序性正当程序在其判决中发挥影响。纯净的整全法则要求法官单独从正义的观点,对法律提出一个融贯的说明。显然,现实具体的法律,是由包容的整全法确定的;而超越法律的法律,则是由纯净的整全法确定的。这样一来,德沃金就解决了第一个问题。其次,德沃金提出,纯净的整全法为现行法律提供一个未来的目标,是所有法律人所要追求的梦。因而,纯净的整全法与现行法律的联系在于:每一次法律诠释都是在与过去的政治决定保持一致的同时,逐步逼近法律的梦。通过对超越法律的法律的讨论,德沃金表达了自己的乐观主义,即我们的法律在总体上是朝着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的,而当下的每一个判决,在保持与过去的政治决定相融贯的同时,大部分都在带领我们逼近最高贵形式的法律。文中最后结语的部分属于对整本书的总结。

 

时间:2018年6314:00-17:30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新二号楼二层活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