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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驻华大使谈“现代社会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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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大使论坛”邀请,2009年7月1日下午,德国驻华大使施明贤博士(Dr. Michael Schaefer)来我校昌平校区作了题为“现代社会之法治”的演讲。演讲开始前,大使先生与我校校长黄进教授进行了简短的会晤。
此次活动由中欧法学院欧方联席院长高美莲教授主持。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许兰教授、德国大使馆人员、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院长方流芳教授和我校师生共80余名听众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开始后,大使先生首先概括了法治在当代中国和德国的发展进程。他认为,中国正处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初始阶段,未来一到两代的中国法律人将在这一阶段起到关键作用。2009年对于德、中两国来说,都是值得纪念的年份:在德国,以“基本法”为基础的法治建设已走过60年,而中国在过去60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的30年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德国有其经验和教训,中国则正处于这一转变的关键时期。
随后,大使先生介绍了德国的法治进程及其经验、教训。他指出,在德语中,“法治”意味着“法律绝对置于权力之上”。但是,“二战”之后,德国人民意识到这一实证主义观点并不足以保障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因为,在纳粹统治时期,纳粹可以利用已有法律,甚至制定“事后法”而使种种践踏人权的暴行合法化。1949年5月23日通过的德国“基本法”成为德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契机和基石,保障人的尊严是这部宪法的基本理念。“基本法”在第一章列举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任何立法都不得侵犯这些基本权利,否则公民有权起诉到独立的宪法法院。同时,分权制衡原则、比例原则、公民知情权和司法审查等原则进一步保障了这些基本权利。

大使先生指出,痛苦的历史经历促使人们珍视公民基本权利。2008年中国国务院发布的白皮书《中国的法治建设》表明,中国共产党致力于不断提高人权保护的水平。大使先生简要回顾了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在法治和人权领域的里程碑式事件,比如,1978年邓小平对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度化的论述,1996年中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1997和1999年“依法治国”成为中国的基本国策并被写入中国宪法,2004年中国宪法增加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条款,此外,中国还在行政法、劳动法、环境立法方面大力保障公民权利。大使先生指出,在相对较短的时期,中国在立法上取得了飞跃式的进步,尽管成熟的法治更多地依赖于法律实施,但他对中国在法律实施方面的进展抱有信心。同样,对中国早日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大使先生也持乐观态度。
大使先生提出,欧洲和中国的法治对话应建立在相互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共同寻求“最优模式”。目前,中国正在建设以民主、法治为基石的“和谐社会”,法治对于市场经济的创新机制和繁荣稳定至关重要。德国的经验是,应追求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以培养政府、社团、企业和公民等社会主体的自律意识。大使先生认为,法治并非西方独有的特点,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言,“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并不矛盾”。和谐社会的状态是“求同存异,和谐共处”,法治则以“良法之治”为根本,用孔子的话说,“其身正,不令而行”(《论语·子路》)。可见,法治理念不仅是现代中国与西方的共识,也植根于中国的传统文化。
演讲结论部分,大使先生表达了他对在座学生的期许。他希望,在座的法律人在今后执业时能铭记法治和人权的基本理念。鉴于青年人将创造中国乃至世界的未来,大使先生希望他们那一代人为之奋斗的理想在今后能成为不容置疑的真理:求同存异,合作而不对抗,人类社会才能拥有美好未来。
演讲结束后,大使先生回答了现场听众的提问。
附件:施明贤大使的演讲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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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前司法部长Herta Däubler-Gmelin女士谈德国“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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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邀请,2009年6月3日下午,德国前司法部长Herta Däubler-Gmelin女士在我校昌平校区明法楼305教室作了题为“德国‘基本法’60周年”的学术讲座。中欧法学院欧方联席院长高美莲教授主持了此次活动。
Friedrich-Ebert-Stiftun基金会驻华代表Sven Schwersensky先生、基金会项目官员Sergio Grassi先生、中国国际交流促进会刘丹女士、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院长方流芳教授以及我校师生共60余名听众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开始前,Däubler-Gmelin女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主任、司法部前任部长张福森先生举行了会谈。2000年,在Däubler-Gmelin女士和张福森先生分别担任中、德两国司法部部长期间,双方共同发起和推动了中德法治国家对话机制的建立,促进了中、德两国在法律领域的交流。在德国政坛,Däubler-Gmelin女士素以直言著称。
 从左至右为:Däubler-Gmelin女士、方流芳教授、高美莲教授、张福森先生
讲座开始后,Däubler-Gmelin女士首先提到即将举行的欧洲议会大选。她认为,新一届欧洲议会将批准欧盟的宪法性文件——“里斯本条约”。这将成为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因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没有哪个政治实体可以在没有宪法的情况下持续存在。
Däubler-Gmelin女士介绍说,于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的德国“基本法”确立了德国的联邦制度和分权体制,保障了民主社会的良好运行。她指出,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基本法”并不抽象、陌生。调查显示,80%以上被调查的德国人认为,“基本法”是一部杰出的宪法,他们热爱并能够运用这部宪法。
Däubler-Gmelin女士接着分析了“基本法”之所以得到民众广泛支持的原因:首先,“基本法”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作为首要任务,对于在“纳粹”统治下人权遭到粗暴践踏的德国民众来说,这部“基本法”意义非凡。其次,德国在联邦和各州都设有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的捍卫者,它们有权进行立法和司法审查。由于宪法法院的存在,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基本法”不是一部无法适用的、抽象的法律。第三,一旦基本权利受到侵犯,任何公民都有权直接起诉到宪法法院——这是德国民众最为赞赏的宪法制度设计之一。
 Däubler-Gmelin女士正在演讲
在讲座结论部分,Däubler-Gmelin女士指出,宪法是通过保障民主社会的基本元素——公正、民主、法治、人权——以实现“民众需求”的法律,借用中国式的表达,即实现“和谐社会”的法律。她认为,“基本法”的成功之处在于,它将上述基本元素与相应的评价机制恰当得结合起来。最后,Däubler-Gmelin女士回答了现场听众的提问。
讲座结束后,高美莲院长代表中欧法学院向Däubler-Gmelin女士赠送了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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