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系我们 中国政法大学
 
 >  中欧法学院2010届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
2010年夏季,中欧法学院总共有33名毕业生,其中:31人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或法律硕士)和汉堡大学欧盟-国际法硕士双学位;一名德国学生获汉堡大学欧盟—国际法硕士学位;一名中国学生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在以上33名学生中,3人已在2010年春季分别被中国政法大学、香港大学和名古屋大学录取为法学博士生;1人暂无就业意向;1名德国学生和1名香港学生的就业选择在中国大陆之外,因此,2010年在中国大陆寻求就业机会的学生为27人,其中:除1人工作未定外,其余26人全部在离校前1-3个月签定了就业协议,职业选择见下表:

法律职业
其他职业
法院
检察院
律师
公司法务
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
民办机构
6
1
9
5
1
3
1
  
在已经就业的26名学生中,就业地区见下表:

北京
天津
杭州
广州
沈阳
21
2
1
1
1

设就业率=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进入中国大陆就业市场的毕业生×100%,那么,2010年本院进入中国大陆就业市场的毕业生=毕业生总人数(33)—已被录取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3)—外国学生和港澳台学生(2)—暂无就业意向的学生(1)=27(人),本院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26(人),本院应届毕业生就业率=26÷27×100%=96.3%。

以本院进入就业市场的应届毕业生为基数,以上数据还显示:从事法律职业的毕业生占78%,在北京就业的毕业生占78%,在大城市就业的毕业生占100%。

本院应届毕业生15%来自农村,30%来自城镇,55%来自城市;在来自城市的15名学生中,5人来自北京之外的大城市(长沙、济南、沈阳、天津),无一人来自北京。可见,从农村、城镇、中小城市进入大城市,从其他大城市进入北京,这是在北京高校接受法学研究生教育带来的优势——法学研究生学位无疑增强了学生在北京求职的竞争力。

但是,如果法律职业不应过度集中在大城市,那么,如何鼓励在京法学院的毕业生到中小城市、农村,或者回家乡求职,这就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办公会
专题讨论单项申请汉堡大学法学硕士的中欧法学院学生的待遇
从本年度开始,中国大陆法学院(系)本科毕业生可单独申请中欧法学院欧盟——国际法硕士项目,修学一年,合格者授予汉堡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授予中欧法学院学生的汉堡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其性质既是外国学位,又是外国大学通过一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境外学位。根2002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持有德国大学硕士学位者,可在中国攻读博士学位(第六条)。2010年初,中欧法学院在国家留学生服务中心为汉堡大学的欧盟法硕士Master of European Law)办理了学历学位认证登记。因此,汉堡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在中国得到承认,无任何疑问。

2010年秋季,中欧法学院将迎来首批15名单独参加欧盟——国际法硕士项目的大陆学生。安置这些学生,涉及一些既具体又宏观的问题:他们究竟是中国政法大学,还是汉堡大学法学研究生?在中国政法大学校内,他们的待遇是否和其他研究生相同?中国政法大学是否应当给他们提供宿舍、办理校园一卡通(集图书证、餐卡、上网卡、水卡、浴卡、门卡等多项功能)、颁发学生证(含寒暑假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如何为他们办理医疗保险?

201077日(星期三)上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办公会专门讨论了上述问题。与会者形成共识如下:

第一,在中国政法大学内部,单独申请汉堡大学法学硕士项目的学生视为本校研究生,适用研究生管理的相关规则。
第二,学校按照研究生标准给这些学生提供集体宿舍,四人一间。
第三,学校为这些学生办理校园一卡通
第四,学校为这些学生办理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证。但是,学校无法为这些学生办理寒暑假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因每个大学获得寒暑假火车票优惠卡的数额等同于该学校从教育部获得的招生配额,而招生配额覆盖范围为那些经过统一招生考试入学的学生(统考),这些学生没有经过统考,因此,不在招生配额范围之内
第五,学校按照研究生的标准为这些学生购买医疗保险。

按照2010年之前的惯例,学校公费生公费医疗待遇,即:医疗费用基本由学校负担,自费生自负医疗费,是购买医疗保险还是现金支付医疗费,均由学生自行定夺。

2010年秋季开始,奖学金代替公费生自费生之分,学生医疗待遇也发生相应变化。目前尝试的替代方案是,学校为学生统一购买医疗保险。

此后,凡中欧法学院招收的单独申请汉堡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的学生,都适用本次会议的决议,无须逐年讨论。

校长办公会讨论以上问题并作出决议,仅用了15分钟时间。

但是,在开会之前两周,学校已将中欧法学院的议案分别交研究生院、后勤办、信息化办、图书馆和校医院讨论,本次校长办公会议是在上述机构都有所反馈之后再召开的。
 >  中欧法学院学生作业选登:律师利益冲突案例分析
白雪斐    盛雪   
引言:

美国学者海泽德指出:“利益冲突是法律职业的中心道德问题,并且确实是这一问题赋予了法律职业以定性的特点。按照界定,法律职业的功能是服务与超越法律职业自己的利益。‘利益冲突’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界定,它反映了这一基本特点,因为它明确地确定了那些法律职业人员必须认可的其他利益。因此,分析法律职业的利益冲突问题,就是在探讨法律职业自身的本质。”

-Susan P. Shapiro, Tangled Loyalties: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Legal Practice 3(2002)

关于律师的利益冲突并不存在一个统一定义,Ethics 2000 Commission在对ABA 1.7条提出的修正意见中给出了他们认为的利益冲突的涵义,在这个描述中,有三个最重要的关键词,即significant, materially and responsibility,该表述即是围绕这三个词对利益冲突的概念进行定义的,具体如下:

“如果律师对一方或多方客户的代理将会实质性地(materially)受限于律师对另一客户的责任(responsibility),这种情况将存在严重的(significant)风险,即利益的冲突。(该另一客户是律师之前的客户或第三人或与律师有利益关系的人)。”1

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可以分为同时性利益冲突和连续性利益冲突规则两种,前者禁止律师从事直接不利于现行委托人的代理活动,后者,则是基于对前委托人的职责,限制律师对其他委托人进行代理的能力。

本文的内容是分别对体现两种利益冲突的案例进行分析,从而看出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样的情况可以构成律师利益冲突,以及律师利益冲突的规则在具体案件中是如何应用的。
案例一:SIMPSON v. JAMES (903 F.2d 372)

一、【理论介绍】:律师的同时性利益冲突
在同时性利益冲突中,律师的忠诚义务被分配给两个或者多个客户,这种忠诚义务的分割有可能导致对立情况的产生,比如,当律师代理民事或者刑事案件中的共同被告时,律师可能会发现,他们中的一方实际上正在指责另一方,或者案件的检察官有可能向律师提出对他的一个当事人进行辩诉交易,而内容就是指证他的另一个当事人。一个律师同时代理了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他会发现他很难制定一个条款而不使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同时性利益冲突实际上也并不总是发生在他同时代理的客户中间,还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是律师本人和客户之间,因为很有可能该律师就是其客户的对手公司的股东。

因此,同时性利益冲突所关注的主要是律师的忠诚问题,可分为三种:

    1、委托人之间的同时性利益冲突。
    2、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同时性利益冲突。
    3、委托人,律师,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下面的案件中,我们所要讨论的是上面第一种情况,即律师所代理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而律师并没有进到忠诚和勤勉的义务,而致使其一方的代理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二、【案情介绍】:
本案中Simpson提出了对于律师的不当行为之诉(malpractice suit),该律所的合伙人同时代理了交易中的买卖双方,并因为疏忽(negligence)而造成了原告Simpson的损失。

原告Simpson太太拥有一家主营餐饮的HP公司,该公司从1968年起的事务都一直由Oliver代理,后Simpson太太决定卖掉公司并将该事务交予Oliver处理,1983年,有不少投资者向Oliver表示出对HP公司的兴趣,于是,Oliver帮这些投资者开设了一家公司,Tide Creek,然后草拟文件,促成了Tide Creek对HP公司的收购,在这场收购中,Oliver同时为双方提供了法律意见。

这场交易的成交价是50万美金,其中10万是交易时即刻交付的,即1983年11月18日,剩下的40万美金,在Oliver的建议下,设定了抵押和担保之后,约定于分批于1984年11月18日前付清。

1984年10月时,Oliver离开了该事务所,该事务所更名为Keeney, Anderson & James,隶属于该事务所的Norton接替代理Simpson太太的事务。

1984年11月18日,Tide Creek未能按照约定付清欠款,原告Simpson太太找到James, James告知其Tide公司暂时周转困难,只能归还5万美金,并居中为双方设立合同将债务期限予以调整,这期间,Simpson太太问及若有朝一日其与Tide公司发生分歧怎么办,James向其保证站在她这一边。  

1985年秋,Simpson太太听到Tide公司濒临破产的传言,进而找到James,James却向其告知,其与Tide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因James已代表了Tide公司,让她另寻代理人。1985年10月,Tide公司破产,连保证人也宣布个人破产,无力偿还,Simpson太太的债权难以实现。

于是,Simpson太太于1987年1月将Keeney, Anderson & James的三名合伙人和Oliver告上了法庭,指称Oliver和James的疏忽行为存在利益冲突以至于其不能为原告的最优利益服务,进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2。

陪审团肯认了原告的诉求,认为Oliver的同时代理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James对其在判罚Oliver和James各赔偿Simpson太太10万美金。

三、[案例分析]:
根据案件审判地德克萨斯州的法律规定,律师并不因为当时合理的决定所造成的意外的不利结果承担责任,并且,同时代理本身并不一定构成疏忽行为,并不是说只要是同时代理就一定产生法律上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律师的同时代理就有可能是适当的,例如律师向双方充分告知了他双方代理的事实所进行的某项交易。

但是本案中的情况并不属于上述例外情况。对于Oliver,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HP公司的资产价格是由Oliver来谈判商定的,且是其决定将技术性资产一并销售的。Oliver并未为Simpson提供足够的可以防范Tide公司财务危机的保护,比如他将抵押设定在Tide公司的固定资产上,而非其股票上,另外Oliver 本可将原告列为保险的受益人,提供更充足的保护。而且在本案中,原告与收购者的利益从一开始就存在着严重分歧和利益冲突。因此,这样的同时代理是不适宜的。

对于James,其未向Simpson提供Tide公司的财政情况,也没有向其提供其他的选择,也没有为她争取Tide公司在1984年所获得20万的保险金,因此存在因利益冲突而造成的疏忽。同时,法官认为,这样的同时代理是不合适的,即为一个期望得到还款的债权人和一个已经违约的债务人进行同时代理。

综上,James和Oliver在同时代理时没有足够地保障Simpson一家的财产利益。

此案对利益冲突规则的贡献主要包括:

1、律师同时代理行为存在同时性利益冲突,可能会构成不当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同时代理行为是必然不当的。在一些情况下,律师的同时代理是合理的,比如对双方履行了充分告知。
2、同时代理的合理性基础之一是对双方的利益都能提供充分的保障,称职的代理,一旦其中任何一方的利益因为存在的利益冲突而遭受代理人某种程度上的忽视,则这种同时代理是不当的。

在案件发生时,美国律师职业道德规则还没有产生,但是,从现在的美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2004的 1.7条中,我们可以看出,该规则已经将利益冲突进行了清晰地规定:

在规则1.7中,(a)款认定了存在同时性利益冲突的情况:
1、对某委托人的代理会直接不利于另一委托人;
2、对某个或多个委托人的代理,存在将会受到律师对其他委托人、前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职责,或者律师自身利益的严重限制的重大风险。
(b)款则列举了虽然存在同时性利益冲突,律师仍可同时代理的情况:
1、可为每个受到影响的委托人提供称职和勤勉的代理。
2、该代理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3、该代理并不涉及在同一诉讼中或裁判庭前所进行的其他程序中,某个委托人针对律师所代理的另一个委托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4、每个受到影响的委托人都做出了经书面确认的明智同意。(在律师向其充分告知行为的风险和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案的情况下)

如果运用规则1.7来判定本案,可以看出,本案中,被告律师的行为首先没有尽到称职和勤勉的义务,其次其进行的同时代理行为也没有得到双方委托人的明智同意。

案例二:Analytica, Inc. v.  NPD Research, Inc(708 F.2d 1263 )

一、【理论介绍】:
在连续性的利益冲突中,一个律师对前任客户的义务有可能对该律师接受下一个客户的委托造成限制。例如,一个律师代理客户A做了专利合法性的辩护之后,客户B提出对客户A的该项专利进行反垄断诉讼。由于律师在代理客户A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已经获得了机密性的信息,如果律师为了客户B的利益揭露或者使用该机密信息,那么他就违反了ABA规则1.9条中的(C)款3

二、【案情介绍】:
本案发生在1983年,原告是Analytica公司,被告是NPD公司,在诉讼中被告要求取消原告的代理人Schwartz & Freeman律师事务所得代理资格,理由是该事务所曾代理过NPD公司,实质上存在连续性利益冲突,地区法院准许了被告的要求, Schwartz & Freeman不服此命令向美国第七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上诉法庭维持了地区法院的裁决。
Analytica公司主要从事市场研究事务,其创立者Malec曾是NPD公司的高管,因其对公司贡献卓越,获得了NPD公司的股权激励,为了花费最小的成本转移股权,NPD公司聘请Schwartz & Freeman 事务所的合伙人Richard设计一套方案,NPD公司将有关的财务信息,销售策略和管理信息都提交给了Richard以便他估评公司价值,此项服务NPD公司向Richard支付了850美金的酬劳。在这之后,Malec因与公司失和,将该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后离开了NPD公司,然后在一个月内以其妻的名义设立了Analytica公司,在市场调查的业务领域中,与NPD竞争。在两个月后,Analytica公司认为NPD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向Schwartz & Freeman律师事务所预支了律师费,请其代理针对NPD公司的反托拉斯诉讼。

NPD 公司认为基于对 Schwartz & Freeman代理关系的信任,所以毫无保留的将自己有关经营规模,利润空间以及市场计划的数据提供给Richard,这些数据在反垄断案件中可以起到很关键的作用。而几个月之后,该事务所即代理其竞争公司,提起针对其的反托拉斯诉讼。

三、【案例分析】:
本案的主审法官波斯纳法官认为,律师事务所并非不可以接受以旧委托人为被告的委托。但是,如果这个新委托与前委托人的委托事物之间存在实质性联系,则是需要禁止的。因为在与前委托人的委托代理中可能会获取与新委托相关之信息甚至秘密,为防止律师使用这些基于前委托人的信赖而获得的秘密信息来反对该委托人,因此取消其在后一个委托中的代理资格是正确的。基于个案之间的差异,避免费时的逐一衡量,因此设立一个普适性的,本质的标准来衡量此间的冲突是必要的,即两个代理之间存在实质联系,这里的实质联系只要求考察律师是否可能在第一个代理中获悉与第二个代理具有相关秘密性的信息,他是否实际上获得了该信息并用来反对前委托人并不相关。

在本案中,Schwartz & Freeman基于前委托关系获得的有关经营规模,利润空间以及市场计划的数据,对于在反托拉斯诉讼中认定垄断地位有显而易见的作用,因此前后两个代理存在实质性联系,取消其代理Analytica公司资格。
此案对利益冲突规则的贡献主要包括:

1、律师事务所并非不可以接受以旧委托人为被告的委托。但是,如果这个新委托与前委托人的委托事物之间存在实质性联系(substantial relationship),则是需要禁止的。

主要理由:因为在与前委托人的委托代理中可能会获取与新委托相关之信息甚至秘密,为防止律师使用这些基于前委托人的信赖而获得的秘密信息来反对该委托人,因此取消其在后一个委托中的代理资格是正确的。

2、两个代理之间存在实质联系,这里的实质联系只要求考察律师是否可能在第一个代理中获悉与第二个代理具有相关秘密性的信息,他是否实际上获得了该信息并用来反对前委托人并不相关。

ABA规则1.9规定:
(a)如果律师以前在某事务种代理过某委托人,在同一事务或者有实质联系的事务中,他人的利益与该前委托人的利益存在重大冲突,则此后律师不得在该同一或者有实质联系的事务中代理该他人,除非该前委托人做出了经书面确认的明智同意。

规则1.9的Comments 3规定:在先前代理中通常获得的事实性秘密信息将会在随后的事务中被用来大大促进委托人的立场,这些事务即具实质性联系。前委托人并不需要披露律师所掌握的秘密信息,根据律师为前委托人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一般情况下,提供这种服务所能获得的信息来得出律师掌握有这种信息的结论。

小结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并非同时代理或者连续代理就一定会构成利益冲突,构成利益冲突的前提是律师的代理行为给其委托人带来了实质性的风险。因此,在判断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行为时,需要法院来进行判断。

美国法官威廉姆斯认为,法院的职责之一就是保证在法院出庭的律师维护公正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因此当法院必须作出一个无资格代理的决定时,它并不对具体情况进行琐碎的的分析。从防止不适当表现的角度出发,它在解决所有的质疑的时候倾向于取消律师资格。

此种倾向在此两个案例中均有所体现:即案例一中对同时代理的律师是否称职的分析以及案例二中对实质性联系的标准的确定。

在此种较为严格的司法倾向中,律师事务所处理委托人之间同时性和连续性利益冲突的对策,一是加强自身的谨慎和勤勉,二是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争取取得相关当事人的明智同意。

                                                               
1. Stephen Gillers, Regulation of Lawyers: Problems of Law and Ethics, 6th edition, ASPEN LAW & BUSINESS, 2002, p. 230.
2. 在德克萨斯州,律师的不当行为责任(malpractice claim)需要有律师的疏忽(negligence)作为条件。具体而言,原告必须证明一下四点来提出不当行为之诉。
1)被告对原告负有义务;
2)被告违反了该义务;
3)义务的违反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损害结果。
3. Rule 1.9(C)禁止使用现任或前任客户的机密资料来使该客户陷入不利。






  >  教务信息
  >  学生实习与就业机会
  >  上海世博会律师培训
  >  暑期班日程安排
  >  2010-11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注册的通知
  >  2010级欧洲-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方案
  >  中欧法学院2010级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方案
  >  院长接待日通知
  >  教师手册
最近更新: 2010-7-21
Constructed by BofuSoft